关于家中物品损毁鉴定的问题有哪些

鉴于鉴定结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对于个别案件价格鉴定结论在罪与非罪之间起着关键作用。而在现实工作中却存在着由于价格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不同,对相同鉴定标的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同的情形。针对这种现状,为进一步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以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下面https://www.nc005.com/为大家介绍关于家中物品损毁鉴定的问题有哪些

物品损毁价格鉴定方法

(一)司法人员在办案实践中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彻底摈弃价格鉴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的“科学结论”这一错误观念。时刻牢记价格鉴定作为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明力,只有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公安及其他司法人员在依法办理侵财案件或者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地努力追回涉案物品,向物价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鉴定依据。在不能追回涉案物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要做好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包括向被害人本人、被害人亲友、单位、相关证人何犯罪嫌疑人调查涉案物品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新旧程度等情况,并尽可能地取得涉案物品的原始发票等相关凭证,为价格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

(三)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公安移送的侵财案件后,讯问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涉案物价鉴定结论和依法对该物价鉴定结论有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如嫌疑人提出异议理由确实、充分的,检察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进一步调查,并委托物价鉴定部门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向物价部门提供相关的调查材料。

(四)检察院、法院在依法办理侵财案件或贪污贿赂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的规定,对(价格)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聘请鉴定机构,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逐步建立物价鉴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就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和依据等相关问题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和质证,以进一步强化法庭的说理性。

(五)对价格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如针对不同标的折旧因素、功能性贬值因素等)制定较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或办法,避免由于不同区域鉴定机构掌握的标准不一致而导致鉴定结论不同,以增强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针对不同级别鉴定机构对同一标的作出鉴定结论各异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应如何适用。规范价格鉴定文书的制作,特别是对鉴定依据及鉴定过程要进行全面详实的论述,增强鉴定工作的透明性,以便司法机关在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进行审查时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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