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细心的网友可能发现,媒体上介绍行贿罪的案例不是很多。
在我前几天写的文章中,也有网友评论说“行贿不算罪???长见识了”。
行贿与受贿是对合的,对合犯,是指由二人的相互行为构成的一种犯罪。也可以说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的人确实有犯罪的,但不是所有的行贿行为都要以犯罪论处。
过去,在每年年初的人代会上,代表们在审议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时,也常常提出严惩行贿犯罪的要求。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点。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正当利益不仅指获得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
我们曾经查处过一个村支书受贿的案件。有些村民本应获得宅基地,村支书故意卡住,暗示村民要给好处。村民只能被迫掏了腰包,这样的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行为肯定不是行贿。
日常生活还经常遇到的,家里有人住进医院急需手术,患者家属给医生、护士塞了红包,显然也不能认定为行贿。
小孩子本来就在某个名校的施教区,但是想上学的人很多,一些家长怕孩子上不了学,给耽误了,给校长老师聩送了财物,也不能说人家是行贿行为。
员工本来就应该调职调级,或者应当享受某些待遇,怕节外生枝,给掌权者送了钱财的,也不能认定为行贿。
说这些行为不是行贿,并不是说这些行为是正当的。但是,不正当的行为与犯罪是两回事。
但是,收受财物的另一方,如村支书、医生护士、校长老师、掌权者,其行为肯定是受贿。如果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受贿犯罪。
大家都知道,贿赂犯罪大多是一对一的案件,证据很难取。行贿人化了钱财,也得到了相关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他是不愿意把行贿的事情告诉侦查人员的。就像前两天一个网友在我讲一个包工头不愿作证的文章后面留言:“你作证了 ,以后就别再出来混了 。没有人敢再收你的贿赂了, 把自己的后路堵死了。”
有没有行贿者主动向检察院检举揭发的呢?确实有。这大多是行贿者期望的利益没有实现,或者是受贿者得寸进尺、欲壑难填的情况下发生的。在司法实践中,行贿者主动举报的不是很多。
为了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也为了便于取证,法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对行贿者有条件的一种豁免条款。
所以,只要行贿者能够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一般来说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确保受贿犯罪能够顺利认定,往往对行贿者从轻处罚,以此来换取行贿者在取证工作中的配合。
再讲句实话,我们这些搞过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都知道:处理了一个行贿犯罪,很可能今后再找人作证就更难了。有些行贿人害怕把行贿的犯罪事实交待以后,受贿人被抓起来了,自己也受到刑事处罚。弄得鸡飞蛋打,两头落空。
过去,我们在调查一件贿赂案件时就发现,受贿者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赤裸裸的威胁行贿者:“你要是把这件事情告诉检察院,我受到处理,你也跑不掉,也要蹲牢房。”害得我们侦查人员费了很大劲,才说服行贿者如实作证。
当然,行贿犯罪情节严重的,例如,对涉嫌行贿犯罪且属于长期行贿、巨额行贿、多人多次行贿,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有关机关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