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的增值利益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
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就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对方对婚前所购买的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操作管理。并以家庭收入参与股票投资中。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权要求法院将此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