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州一名少年Eric Gray在17岁的时候,以手机把他自己的性器官照片传及一名22岁女子,并附上讯息「你喜欢吗?这是给你的」。该名女子曾为Gray的母亲工作,此前已被他的匿名来电滋扰长达一年。
她报警后,追蹤发现了Gray。他此前已因另一宗案件,注册在性罪犯名册上。在少年法庭,Gray被判处理描绘未成年人士参与露骨行为物品罪成,监禁30天及150小时社会服务。
Gray一方上诉至华盛顿州最高法院,争辩有关法例的原意,是阻止成人贩售儿童色情秘品,而非阻止未成年人士自愿传讯自己的露骨照片。其律师表示,否则的话未成年人士会因互传性讯息而被定罪。他又认为州法律过于广阔,以致侵犯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不过在星期四,华盛顿最高法院以5比3裁定维持原判。撰写判词多数意见的法官Susan Owens指出,他们理解对于青少年可能因在同意情况下,互传露骨照片而被检控的关注,他们亦了解人们担心意图良好的法例无法顺应科技发展而改变,然而她指出,Gray的案件不属于这个情况,他并非把照片传给另一名同意接收照片的未成年人。
判词指出︰「我们的责任是按法律条文按书面诠释,并在明确的情况下,按照其字面意思应用到事实之上。」由于法例涵盖任何拍摄或分发未成年人照片的「人」,所以拍摄者、传送者可以是照片中的未成年人。另外,法例限制的儿童色情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撰写判词中不同意见的法官Sheryl Gordon McCloud则认为,反儿童色情的法例原意是保护儿童,这项保护延伸至露骨照片中的未成年人。根据多数意见,传这些照片的儿童会比起成年人面临更重惩罚。
McCloud写道︰「这代表如果一名12岁女童被诱使拍摄、传送自己的露骨照片给一名成人,她可能因此而被控。我不相信立法机关会想出现这个结果。」她又指在今次案件中,比起监禁及注册成性罪犯,接受治疗对Gray更好。
2014年卓克索大学(Drexel University)一项调查发现,虽然大部份青少年会传性讯息给其他人,但有更多人没察觉这类行为可以因儿童色情而被检控。
2015年,北卡罗来纳州一对高中情侣,因为互相传裸照,涉及儿童色情品而被控,罪名包括拍摄、管有自己及对方的裸照——即使未有证据显示过程涉及强迫,而且照片也没有散布出去,仅两人拥有。两人其后承认较轻控罪,以免重罪成立。
丹佛大学的传播学教授Amy Adele Hasinoff去年于《纽约时报》上撰文,反对视年轻人之间的性讯息为儿童色情品,更批评法例未有与时并进。
在,根据《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儿童」指未满16岁的人,条例列明的「免责辩护」中,亦未有豁免未满16岁人士在自愿情况下自拍的情况。换言之,假如一对15岁情侣互相在自愿情况下自拍裸照传给对方(亦仅限双方),两人均会触犯条例,但如两人已满16岁,则未有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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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Teen sends dick pic to 22-year-old woman, now he’s a child pornographer (Ars Technica) Teen Who Took X-Rated Selfie And Texted Photo, Guilty Of Child Porn In Washington (KLCC) Child porn conviction upheld in youth sexting case (The Spokesman-Review) 2 North Carolina teens hit with child porn charges after consensual sexting (Ars Technica) N.C. just prosecuted a teenage couple for making child porn — of themselves (The Washington Post) Amy Adele Hasinoff: Teenage Sexting Is Not Child Porn (The New York Times) 第579章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电子版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