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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通知》,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上年度汇缴额的50%。
提取政策的调整还包括: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竣工之日或出具之日1年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职工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年)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贷款条件的调整包括:职工在长沙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据之前政策,这个时间必须要1年以上。同时,职工由于工作变动,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长沙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长沙市后,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