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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未偿还贷款所得利息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2、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免费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用于公益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视同销售。因此,作为销售免费提供服务的主体仅限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未提及“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中,个人股东无偿向企业提供贷款,不属于增值税作为销售的应税范围。
3、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附加税的,应当依法缴纳附加税并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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