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承认人类的智慧是很强大的,十年前谁会想到我们的生活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智能、网络、电商等等,人脸识别技术也应用的很广,不过重点是要正确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下面来看看怎么正确使用吧!
首先,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遵循目的正当性原则。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基于具体而明确的正当目的,企业不得出于非法牟利目的而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公共机构不得以宽泛的“维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强制收集和处理人脸信息。在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等各环节应设置边界。即使合法收集的人脸信息也可能被滥用,所以要同时规范人脸信息的收集与处理行为。一旦目的完成,就应当及时删除销毁存储的人脸信息。
其次,完善人脸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和撤销机制,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充分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大数据时代,绝不能让“以隐私换取便利”成为常态,而应在有效保障隐私的前提下不断提高便利性。人脸信息收集行为很多时候个人可能并不知情,大街上、商场中、小区里安装的摄像头,可能随时收集人脸信息。收集人脸信息原则上必须获得明示同意,应确保人脸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应完善特定人群的同意机制,如学生与学校之间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生同意学校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可能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如果个别或少数同学不同意,可能就无法正常上课。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都应当获得同意,如确实出于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当然,并非一经同意就可以进行任何人脸信息处理行为,应当在合法的收集目的下进行合理使用。要完善人脸信息授权撤销机制,使人脸信息所有人可以随时便利地撤回授权。
再次,加强对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平等性执法,并提高监管效能。随着人脸信息价值的不断提高,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违法行为可能越来越多。应当运用各种智能科技手段积极发现违法线索,杜绝选择性执法,禁止偏袒,防止权力寻租。一经发现违法行为,无论是互联网巨头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都应当一视同仁,做到同样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政府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开放共享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的执法协作,形成敏捷治理合力,既减少多头执法的积极乱作为,也克服懒政怠政的消极不作为。
最后,细化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责任设置,加大惩罚力度。责任设置应当科学合理,既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违法行为,又能有效促进数字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明确要求:“建立人工智能问责机制,明确研发者、使用者和受用者等的责任。”除了应当细化不同主体的责任外,还应当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加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人脸信息的私法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很多情形往往难以确定致损主体、难以确定损害大小、难以判断损害与人脸信息处理的因果关系。而人脸信息的刑法保护往往会对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出于对刑法谦抑性的确保,可以考虑适当加大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行政处罚力度。
各大商家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要遵循目的正当的原则、还要完善人脸信息所有人的同意撤销机制,并且要做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时的监管,制定好相应滥用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