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有偿征收活动,哪一个环节协调不好就有可能造成阻碍。“土地征收”即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国有,并对其进行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征收目的、范围界定不够明确,征收补偿标准设计存有缺陷,征收程序不尽合理等突出问题,可以通过科学界定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构建相对公平合理的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等措施加以解决。 那么土地征收问题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https://www.nc005.com/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规模失衡
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可以征收的土地资源有限,超过一定限度就会打破生产平衡,甚至给整个经济链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用地量也在逐步加大,在经济全力前进的同时,我国大量耕地变成了建设用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凡是进行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进行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施,而对政府的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各级政府不仅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文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等方面大规模征用农民耕地,而且征用农民土地进行招商引资,用于开发区、房地产等商业性项目建设,这就需要大量的征地,而把大量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同时,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失地农民人口数呈逐年上升态势。
(二)征地程序不规范
网络上层出不穷的因土地征收问题发生争执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在执行过程中缺少规范,现行的土地征收,在决策层面一般由用地单位会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不会邀请当事农民参与,这使得被征地农民的参与十分有限,其知情权未能得到有效满足。尽管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具体方案正式实施前已制定了“两公告”制度,但并未规定征地报批前的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定价事宜,与之相关的先行协商事项及程序也难觅踪影。我国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已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基本方案已经确定,加之农民的“政治效能感”普遍较差,他们在被动的状态下一般不会提出异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事后公告只具有通知的作用,未能真正体现农民的参与权。
有哪些解决对策
(一)小征地规模
前几年我国多地大兴土木,兴建房屋,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盲目征地,造成了很多不好的影响。尽管多年来我国一直强调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从立法、司法、行政、惩治违法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少地方违规违法的征地热依然没有得到有效制止,使失地农民问题愈来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与我国土地财政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就必须采取措施坚决贯彻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把基本国策落到实,从根本上减少失地农民的产生,避免失地农民问题的加剧。应严格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权限,避免征地权使用的无限扩大化。同时,对地方政府审批土地所得款项,应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中央政府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渐弱化以至完全剥离地方政府与征地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从机制上帮助其走出“以地生财、违规圈地”的怪圈,最终达到保护耕地和农民利益之目的。
(二)规范征地程序
要想避免冲突,提高工作效率,就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各级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征地程序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听证制度。在征地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还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按预定方案有序组织实施,避免“野蛮拆迁”“暴力执法”等危害失地农民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失地农民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做到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审核制度,征地项目报批前,必须先行制定拟征地块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方案,并报经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二是强化失地农民的利益主体地位,取消集体代替农户参与征地决策的权利。赋予被征地农民参与谈判征地补偿价格的权利,征地补偿价格的决定机制应该是被征地农民能够参与并自由表达意愿的谈判机制。
综上所述,土地征收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只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在此前提下取得被征收人的理解,以大局为重,实现社会资源合理、有效利用,就能在保证被征收人利益的前提下,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土地征收等小知识,请继续关注https://www.nc005.com/财产安全常识栏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