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可以报销哪些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那么财产损失保险可以报销哪些?且看以下分解。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一个关键环节,理赔功能的切实发挥是保险保障功能的体现,是保险制度存在价值的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得到理赔,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认真审核认定保险责任,提供周到的保险理赔服务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理赔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理赔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该损失可能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也可能是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若为全损,如果是足额保险,可要求保险人承担该保险标的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若为部分损失,则可按相应比例要求赔偿。

2、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此处的诉讼或仲裁费主要是指责任保险中可能出现的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如在交强险中,投保人可能因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对簿公堂,这里支出的诉讼费用即属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3、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在出险后,未查清保险事故的各方面细节以确定赔偿额度时所支出的费用。

4、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施救费用必须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超出该部分则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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