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期限届满后不能再延长。2001年7月,我国施行了新网络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比原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有所延长。因此,根据原网络知识产权法授权的发明专利尚有效的,其保护期限相应延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情况,那么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可以延长吗?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期间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希望延长期限的,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只需继续缴纳年费即可。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度的年费,第16年度到第20年度的专利年费为每年8000元。
大家知道什么是网络知识产权吗?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产权安全小知识请到https://www.nc005.com/来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