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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合同法都有专门条款或章节加以规定。《专利法》第10条规定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第12条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商标法》第39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的转让协议”,第40条规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法》第三章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合同法》第十八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其中第三节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对外贸易法》以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了“技术进出口(技术转移)”。
从字面上看,我国知识产权许可有“实施许可”和“使用许可”两种,但无论是实施许可还是使用许可,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权利人把知识产权的一项或者多项权利内容许可给他人行使,无非是专利法将专利权人的权利归纳为“实施专利”的权利,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将权利人的权利分别归纳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作品”的权利。如果把知识产权的各项专有权利都视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则知识产权许可就是一种转让技术、商标或者作品等的使用权的行为。其结果仅仅是一项或多项使用权的转移,而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知识产权“转让”的含义也是基本确定的。专利权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技术秘密的转让等都将导致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权利主体的变更。如果把知识产权看作是一个“准所有权”的话,将会导致整个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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