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危害

大家都知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所谓网络侵权是指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那么大家知道网络侵权的特点吗?以及网络侵权的危害有哪些吗?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进入https://www.nc005.com/了解详情。

一、网络侵权的特点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起诉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的多。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随意的一条侵权言论、侵权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随意的一次点击九可能使所有人的财产便化为乌有,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打击和经济损失更是较之传统侵权愈加的危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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