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债务纠纷案

债务纠纷可以通俗的理解为因各种金钱借贷偿还关系问题,引发的矛盾的发生。债务纠纷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因金钱而引起的矛盾,称之为债务纠纷,法定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合作社债务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四珠,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管理区为竹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广,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乐园北街2号605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海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称海一社),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

代表人庞标,队长。

委托代理人沈庆,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珊,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石湾裕龙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裕龙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大江乡。

法定代表人梁裕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伦生,该司职员。

上诉人何四珠、潘广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南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2月8日,海一社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裕龙公司签订了一份《裕龙公司内道路开发合同书》,双方约定“由于乙方开路需拆除在甲方公司内的部分仓库,仓库内的产品需搬迁。并且拆除了仓库,使甲方需到厂外租仓库而使甲方在租赁经营生产期内的租仓费用、搬运费、车辆中途运费、成品砖仓存损耗增大、仓库管理费均会相应增加。因此,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前提下,乙方同意一次性予以合理补偿263万元(贰佰陆拾叁万元正),并且该补偿费由佛山市石湾裕龙陶瓷有限公司收取。并开具收据。”“开路报建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和办理”,“开路的设计、施工的一切费用及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完工验收等一概由乙方负责。”

以上就是合作社财产纠纷案,是由于欠款的纠纷导致的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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