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农民的权利,在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方面经常出现一些纠纷,那么土地继承纠纷的特点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一是群体性。所谓群体是一定数量的个体联合而成的共同体。群体的高级形式是集体,其成员是由对个人有意义的共同价值、共同活动目的和共同任务组合在一起。农村土地纠纷主要是集体单位之间、集体单位与全民单位之间、村民之间的群体行为。开始各方由少数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时候,申诉方往往就有目的地组织人员上访,甚至集体越级上访。由于这类土地纠纷涉及到村民组,有的还涉及到几个村乃至几个乡镇,因此往往形成由小范围到大规模的集体上访。如1997年因宿鸭湖水库淹没区七八万亩土地的权属问题,汝南县老君庙、罗店等5个乡镇近20个村委几百名村民集体到地区上访,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是冲突性。土地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及空间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必然寸土必争。由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裁定及诉讼程序较为复杂,往往旷日持久,而争议各方都急于达到目的,加之部分农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所以很容易引发直接冲突,采取哄抢土地、强行耕种、强行收获、封门推墙、挖沟断路、打架斗殴、暴力械斗等过激行为。
三是复杂性。建国以来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几经演变。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来源和演变过程大致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建国初的土地改革时期,经过土改,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第二个时期是五十年代中期的农业合作化时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由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变革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即公有制。特别是1987年实施《土地管理法》以来,原有的大量土地纠纷虽逐步得到解决,但新中国成立50年来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多次演变,造成的土地权属争议较多,而且问题都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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