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诉讼的好处有哪些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房产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开始主动维权,有的还尝试自己打官司,但诉前准备工作是决定打好房地产官司的前提。房屋产权诉讼的好处有哪些呢?且看以下分解。

房屋产权诉讼的好处有哪些:房屋是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老百姓的生活和社会生产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即时能够生效,对方哪怕反悔了,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手段阻止。

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资格。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问题。如在城镇建房,双方必须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必须取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批准,包括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等,方可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不具备建房资格,就不能作为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具有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资格,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

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长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则“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力人不晓得或许不应该晓得自个的权力被损害,恳求人民法院维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以内提出,超越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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