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已经遍及全国各地,随之网络虚拟财产也跟着崛起,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什么呢?如果网络虚拟财产遇到侵犯,该怎样保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所谓的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

其次,下面就由小编以以下事例来给大家讲讲刑法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据报道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唐某利用扬州某公司开发运行的某网络平台回收游戏点卡存在的系统漏洞,输入10元面值的“32一卡通”游戏点卡账号、密码后,网站界面出现10元、30元、100元等选项,点击100元面值提交系统确认,系统认可后,被害单位根据该系统数据,将人民币100元的金额以八六折转账到被告人唐某提供的银行支付宝账户中,即可从中赚钱,被告人唐某随后将上述方法告知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2月至3月期间,两被告人各自通过在某网络平台注册并获得认证的账户,采用上述手段多次向某网络平台出售“32一卡通”游戏点卡,其中被告人唐某非法占有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非法占有人民币15万余元。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扬州某公司开发运行的某网络平台系统漏洞,在出售游戏点卡过程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骗取网络游戏充值点卡非法获利,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法律依据不足,因为诈骗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私财物的含义及其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对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的认定只能建立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基础上,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点卡系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被告人唐某、陈某辩护人均提出游戏点卡是虚拟财产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财产属性;两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又积极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该案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根据以上事例我们可以了解到网络虚拟财产是受到刑法严格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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