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特殊财产损失是企业中最不希望看到的,但是其他特殊财产损失涉及面是很广泛的,有些是不受企业控制的,那么其他特殊财产损失如何申报请批?企业如何避免财产损失?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一个月内送经市地方税务局商有关部门确认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接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提供的”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表”,及与中介机构签定的审核协议书的复印件,供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将上述资料及如实填写的”集体、私营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提供的有关损失证明材料,报到基层地方税务所。基层地方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一个月以内,派出专人进行抽查、核实,并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
财产损失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不严
税务机关对财产损失的审批存在明显控制不严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目前的依据是《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一文,但其只是审批程序性文件,至于在实际中如何审批、如何取证、如何事后跟踪管理等问题并没有详细阐述。这给各级税务部门和审批管理人员留下了较大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留下把关不严的隐患。以外,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与具体制度,各级经办人员若不批准或不受理企业的申请,会因行政不作为受到纳税人的听证或复议。这也是造成审批不严的一个原因。
(二)取证困难
财产损失审批的关键是真实性的确认。
这就牵涉取证的问题,即如何证明企业真的发生了财产损失。由于大部分的财产损失都是事后的补充跟踪确认,因而取证十分困难。主要表现:
(1)实物灭失。许多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实物已自行处理,税务人员现场调查没有任何意义,现场实物取证无从谈起。
(2)实物异地保管。一些企业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不同,企业在异地处理财产发生的损失,税务机关无法取证确认。
(3)债务人无处核对。当债务人多、地域分布广时,确认财产损失的真实情况十分困难。
(三)真假难辨
在财产损失审批过程中,税务人员还面临着对损失真假难以判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企业管理带来的模糊性。在财产损失实际现场调查中发现,许多企业报废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混放一处,没有分库保管,税务人员难以区分哪些是报废处理的部分。
(2)税务人员识别能力的限制。目前,企业审批的财产损失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机器设备和初级产品,电路板、磁盘等一些高科技产品也不断出现,对此类产品如何识别其是否已无法使用,无疑是对税务人员的考验。
(四)税务机关负担过重
国税发[2000]46号文对财产损失的审批范围、条件、金额起点、时间等均没有限制,使得税务机关的日常审批管理负担过重,制约了税务机关审批的质量。例如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批,由于折旧已提足,只剩下残值,却还要同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一同审批,这必然加大了审批的工作量。而且固定资产正常报废几乎是每家企业都有的现象,一一审批的意义并不大,只会加重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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