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规定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那么我们小编为您介绍一下农村土地确权纠纷规定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2、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3、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4、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5、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6、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7、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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