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房屋产权纠纷找谁处理

村里房屋产权纠纷找谁处理?如果村里房屋是登记人所有的,那么应当是登记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发生实际上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人却是他人, 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使用对价,那就说明登记人和实际的所有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下是详细介绍。

从法律上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十三)款重申:“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1、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2、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3、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已经另行取得宅基地的子女或已经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在老人宅基地上翻建和新建房屋的,并不当然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在拆迁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仍应归老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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