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赔偿特点

财产保险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早在中世纪的海事法规中就已含有规章性条款。16世纪以后,在其他西欧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当时买卖保险契约行为已相当普遍。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到17世纪,英国伦敦成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险市场。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历史上最严重的火灾,第二年,有人开始承保房屋的火灾风险。此后,依照海上保险的做法,对陆上财产的承保财产保险范围逐步扩大到几乎一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保险标的从房屋扩大到任何有形财产,最后发展到许多无形财产,以至因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那么家庭财产保险赔偿特点具体表现是什么呢?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由于其服务对象是千家万户,且完全属于私人自愿投保,因此,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率往往从一个侧向反映了财产保险的普及程度与发展水平,同时也显示着公众的保险意识及对危险保障选择的偏好。因此,保险人应当将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一个窗口,并通过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来产生示范效应,促进其他财产保险险种的发展。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为保障家庭财产安全,不少人选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各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的保险条款各不相同,这里不妨引用某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解读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下是家庭财产保险的特点:

1 以保户储金所牛利息抵充保险费。即被保险人在参加保险时,缴纳的是-笔保险储金而不直接缴纳保险费.这种储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则享有保除期间的使用权,从而可以用储金所牛的利良作为保险费收入,因此,尽管保险的保险费在实质上仍然源于保险客户,但其缴费方式毕竟只能算间接缴费行为。

2 期满退回保险储金。由于保险储金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当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无论是否赔偿过被保险人,也不论赔偿多少,均必须将保险储金全部退还被保险人。

3 保险责任期限较长。还本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多为:年或5年,较普通家庭财产保险期限长。一些保险人为了方便保险客户,甚至还有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到期不取回保险储金,即视为被保险人自愿续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危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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