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小编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1、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多长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

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者单位;

(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4)有证据表明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以由受害人近亲属、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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