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判断

前段时间川师大的案件,行凶者的精神鉴定结果为抑郁症患者。对抑郁症病人的刑事责任鉴定一节,似乎有不同的说法,一说抑郁症不享有精神病待遇。 二说:应视情节而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负部分刑事责任。那么,到底,抑郁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应如何判断呢?

小编认为,单纯的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单纯的抑郁症患者犯罪应该负全部刑事责任责任。如果有并发的其他精神病的话另说。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先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其患有精神病,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抑郁症患者刑事责任能力应该如何判断,应该由权威机构鉴定后,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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