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虐待常见的施虐行为有殴打、咬啮、绑缚、鞭笞、针刺、脚踩、烙烫、割伤等。个别极端情况可出现残酷杀害性对象的案件。那么,家庭性暴力是性虐待吗?
小编认为,有的家庭性暴力行为也属于性虐待。
施虐待症病人的施虐行为可轻可重,一般是咬、掐或恶言辱骂。稍重的可能把性对象捆绑起来,辱骂、鞭打等。有人认为故意在公共场所偷偷地割破或玷污妇女的衣服,剪断女人的头发等以唤起性兴奋,也属于施虐行为。
最严重的施虐行为是对异性的虐杀致命,成为色情谋杀犯(lustmurder)。病人从杀人行为中获取性快感,甚至代替了性交活动。这样的例子在我国也已有人报告过。有人在1991年报告的案例中指明,施虐杀人与性活动有直接关系。病人是一个21岁的男性。自述在十一、二岁时,不知为什么在脑子里突然萌发了想杀女孩的念头,并不是由于恨她们,似乎有一种朦胧的感情,自己也表达不清。
这种行为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
1、夫妇爱情贬值:夫妻间的性爱基础应该是发自内心的爱,才能获得和谐的温馨。丈夫使用暴力性行为,往往使妻子感到毫无感情,因而双方的感情无法在自然的性爱中得到体现,导致爱情破裂,家庭支解。
2、严重摧残妇女身心健康:几千年来的夫权社会遗毒,表面上虽然逐步消失。但实际上在婚姻家庭中,特别在夫妻性生活上变化不大。丈夫的暴力性行为,不但使妻子失去性的自主权,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其身心健康,造成女性性冷淡、心理障碍、神经症和各种精神疾患,严重摧残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3、性暴引起性罪错:由于男方采取暴力性行为,使女方在彷徨中度日,甚至出走;有的怀恨在心,寻机报复。某镇一妇女,经常遭到丈夫的毒打和性暴,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用剪刀将其阴茎剪掉。还有一汉子进行性交时,女方不从,男的将妻子捆起来强行性交,事毕后妻子也咽了气。由此可见家庭暴力性行为虽是一种“合法”的性罪错,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招致犯罪。错与罪往往是息息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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