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暴力对受害者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处于家庭冷暴力中的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那么,精神暴力如何认定呢?
小编认为,是否构成精神暴力,应从四方面考虑: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能否构成精神暴力的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是一时一事的,比如夫妻为生活琐事争吵时,一方因不冷静出言不逊,伤害对方感情,这种情况因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即使言语有过激之处,也不宜认定为精神暴力。但如果一方是为达到离婚或其他非法目的,故意使用消极手段或语言刺激对方,造成其心理压力、精神恐惧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实施精神暴力的故意。
其次,精神暴力行为的隐蔽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与以往家庭暴力多为“武力”形式不同,精神暴力经常表现为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形式。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在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之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丈夫的这些消极“不作为”应成为妻子精神受伤的侵权行为。
再次,构成精神暴力,一般应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单从“暴力”的字面分析,就比普通的侵权严重许多。鉴于精神暴力在判断上存在明显的主观局限性,所以把是否具有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作为评判依据是十分必要的。在婚姻纠纷中,什么是一般的感情破裂,什么是对方实施的精神暴力,往往不太好区分。尤其是夫妻感情出现纠纷时,双方或一方采取“冷战”,或以恶语相向是常见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一段时间没有好转,势必也会导致感情破裂。但在这一过程中,只是双方或一方的感情受到伤害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实施精神暴力的后果不仅使婚姻无法存续,还使受害者的精神伤害远远超出了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弥补的,甚至有时是终生难以治愈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精神暴力,应将是否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最后,应审查损害后果与暴力行为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这也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直接原因。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是排除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其他原因的可能性,如果仅有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但导致发生的原因是多重因素造成的,或者实施侵害行为人的侵害因素只起到很小的作用,那么在处理时不应考虑构成精神暴力,而应从导致感情破裂的责任划分上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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