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性暴力发生在婚内,婚内性暴力作为一种对受害人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和伤害比单纯的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都要严重。其不仅对受害人身体上造成伤害,而且会对受害人人格进行漠视与践踏,结果是导致受害人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与痛苦。那么,婚内性暴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
1、敏感多疑。以多疑、对妻子跟踪、强迫发生性行为为特点的人,都是典型的偏执型人格障碍患者。偏执型人格是指以极其顽固的固执己见为典型特征的一类变态人格,其形成原因与早期生活挫折及环境的不良影响等因素有关。家庭破裂,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早亡,家庭气氛紧张,成员间相互不信任或敌对;家庭教育方式不科学,对子女的要求太苛刻或放任自流,都会对儿童的人格发展产生畸形的影响,使儿童的心中体验到强烈的挫折感。久而久之,便容易形成自暴自弃,悲观失望,任性冷漠,粗暴怀疑等人格品质。如果上述人格品质未能及时矫治,就可能成为偏执型人格。人本身的心理状态、自我意识等因素对人格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偏执型人格者的多疑、固执等特点,正是其心理状态不协调,自我意识障碍,缺乏自知之明的具体表现。
2、心理受挫。虐待狂是指通过对异性施以精神和肉体折磨,造成对方痛苦与屈辱来满足自己性欲的一种性变态行为。关于虐待狂的形成,专家们认为与以下几种因素有关:一是与童年生活经历有关。由于家庭教育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使儿童从小形成对性关系的错误认识定式。如有个男性虐待狂在6岁时无意窥见父母在卧室里的性生活,父母的翻滚、挣扎、撕扯和气喘吁吁使他深感不解。年纪大些的伙伴告诉他:你别看他们很痛苦,那可是人生最快乐的事。婚后,他与妻子作爱时唤起了童年的记忆,使他在屡屡虐待妻子的过程中获得了快感,终于发展成了虐待狂。二是出于对权威的反抗和对挫折的自我防卫。有的人在个人生活经历中受到过他人的欺凌打击,尤其是遭受过异性的拒绝、侮辱,自尊心受到伤害,而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借在妻子身上施虐而显示自己的力量与征服,从中获得快感。三是出于对过度自卑感的补偿。奥地利心理学家阿德勒曾指出,人们通过追求优越感来补偿自己的自卑感。有些人对自己个人能力、生理素质、社会地位等方面的缺陷深感不安、自卑,因而靠对异性实施伤害来发泄被压抑的性本能和排解心理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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