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和经济诈骗的区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合同诈骗、经济诈骗交叉出现,因此,作为市民,我们要了解一些合同诈骗和经济诈骗的区分,更好的区分二者。

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其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对其行为方式有明确的规定:(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普通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

从两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上看,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其构成要素上看,合同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亦要满足诈骗罪成立的五个要素。但比较两罪,其区别也是显然的:

首先,两罪的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客体系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其次,就两罪的客体方面来看,两罪的行为方式均采取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是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但较之于诈骗纷繁多样的行为方式,刑法对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行为方式多是利用合同作为其“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媒介和手段,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达到行为人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的目的。

再次,从两者的主体上看,诈骗罪属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合同诈骗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且基于本罪的性质决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应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

最后,两罪在社会生活中成立的条件上亦有不同。诈骗罪作为常见的财产性犯罪,多发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则仅见与经济活动中,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但是,不能简单的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成立本罪。合同诈骗罪里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而有的诈骗罪虽然采取了合同的形式,但是却与经济方面的交易内容无关,如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单纯的劳务合同等,这是由本罪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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