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性暴力行为多数是家庭中的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性暴力,包括丈夫对妻子、其他家庭成员 中男性对女性实施的强迫性性行为和残害性器官的暴力行为。那么,家庭性暴力是如何产生的呢?
(1)男女双方在确立了婚姻关系以后,就要求双方要履行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 ,丈夫也就享有了与妻子性交的终身许可,有时丈夫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只应认定为是方法上的不得当, 而不能将其列入犯罪范畴。
(2)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存在着男尊女卑的思想 ,认为妻子是丈夫的附属物 。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还较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 ,如将丈夫的强制性的性行为视为犯罪 , 则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及社会的稳定。
(3)从司法实践方面讲,对家庭性暴力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夫妻双方的性行为发生在私人领域,比较隐蔽,而且基于婚姻关系该行为又被赋予了合法性,因此,即使出现了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妻子的行为,事后也很难收取证据予以证明。
目前在我国社会和家庭中,男方对女方实施暴力性行为,肆无忌惮,不但没受到社会的遣责,而且还受到法律的庇护。这种做法违反人道,是不可取的。为了防止或减少家庭性暴力行为的发生,国家应该从法律上界定家庭性暴力,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对家庭性暴力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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