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关于劳动者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一直处于增长态势。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行为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九条仅作出简单规定,在面临复杂的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后续处理等问题亟需进一步解释和认定。那么,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诈骗行为呢?
https://www.nc005.com/小编了解到,劳动者在求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因处于劣势地位,或为满足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或为诱导用人单位尽快做出聘用决定,可能会出现以下行为:虚构过往工作经历,提供伪造学历证书、资质证书,隐瞒、未如实告知自身素质背影,如司机提供虚假驾驶证照、保安员提供虚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女性劳动者在入职时并未告知用人单位已有婚育、怀孕等事实。
那么,我们判断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存在欺诈行为呢?
1 、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却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欺诈行为,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2 、劳动者不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但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却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此后亦无法胜任工作,劳动者可认定为欺诈行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应确认无效;
3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虽未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情况,但在履行合同期间能够胜任工作,且并未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则劳动合同不宜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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