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是犯罪分子利用仿造的票据冒充他人的票据,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从而骗取他人的财物,那么,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2、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看完小编的文章,相信您对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同时,小编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票据诈骗方式与法律处罚,如果您还想要了解一些职场诈骗防范小知识,请多多关注https://www.nc00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