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第三方担保支付方式管理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加强对以“第三方担保支付”为特征的网上支付的管理,切实完善法规,建立健全机制,加强指导规范,改善运行环境,积极加以扶持,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和金融发展。

(一) 建立市场准人和监管机制。

第三方作为信用服务中介借助商业银行的支付平台,着力解决交易双方的网上支付结算问题,必须由承担国家支付结算管理职能的人民银行对其经营网上支付结算业务进行准人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应制定“第三方担保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标准,对其办理担保支付业务应具备的资金实力、信用等级、设施条件、安全技术水平、交易操作规程、内控制度和风 险防范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担保支付”业务的准人机制。与此同时,对获准经营“第三方担保支付”业务者,应对其运作、业务处理流程和资金管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的监管机制。对已经开办“第三方担保支付”业务的,要在市场准人规定出台后,重新对其按准人规定要求进行审核清理和规范。

(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法制建设落后于实际业务发展的现实,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行业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对“第三方担保支付”交易过程中三方的权责关系以及赔偿机制作出详细规定。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从事“第三方担保支付”的主体资格和信用中介业务的法律关系,弥补金融交易法律关系方面的法律空白,促进网上支付 中的信用中介服务合法、合规发。

(三) 制订出台 《电子支付指引》。

建议尽快出台《电子支付指引》,对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的业务处理、安全控制及 内控建设等方面进行系统规范,对电子支付业务申请、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受、安全控制及差错与责任等各项流程进行指导,督促开办网上支付业务的银行 和相 关网站尽快建立故障事故报告制度等风险防范机制,推动网上支付的业务处理规范化、安全控制制度化建设,切实解决目前各银行和网站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缺乏业务规范、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等问题,使第三方担保支付更加安全有效。

(四) 制订特定账户条款和规范资金管理。

建议出台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对“第三方担保支付”方式下的资金转移和归属关系进行界定和规范,明确付款依据,使担保支付方式下“公对私”的款项汇划有理有据。同时,银行应对第三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和代保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加强管理,明确资金性质和使用权,并实行专项资金专项管理,切实防止第三方挪用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

(五)加快小额支付系统建设。

目前,在“第三方担保支付”方式中,第三方公司支付货款给卖家,主要通过商业银行的系统内 电子汇兑和跨行大额支付系统来进行,虽然资金清算速度快,但费用较高。随着网上支付交易量的日益扩大,第三方公司支付给卖家的批量付款量也将不断增加。鉴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金额一般较小(大部分为几百元 ),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发送支付指令、净额清算资金的特点,将有于为第三方公司提供低成本、大业务量的支付清算服务,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六) 鼓励银行提供增值支付服务,拓宽中间业务渠道。

商业银行通过为第三方开立保证金账户,监管账户资金,以及提供网上银行支付平台等服务,不仅能赚取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而且电子商务行业庞大的资金流也将为其带来一批潜在的客户。同时,第三方 担保支付的特殊性将促使 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支付平台建设,以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望以上措施能为有效监管第三方支付提供有效建议,完善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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