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关于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刑诉法中明文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1 根据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不被法院支持的原因应该是在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而立法者认为刑法处罚了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了精神安慰和补偿,不必再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2 从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刑法处罚之后是远远不能安抚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心灵的。交通事故致本来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致死,必然导致家庭收入减少,受害人家属生活困难,他们承受的生活压力和精神压力是不会因为被告人受到处罚而得到缓解的,因此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是理所应当的。
3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后,2011年新刑诉法的出台必然伴随着相关的解释出现,那么相信也会在这个方面有所改进,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中有望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