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ree On 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 这个术语对于我们做外贸人来说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贸易术语了。
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则须负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无义务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税或办理任何进口海关手续。
FOB风险费用划分以货物交到船上为届。在FOB条件下,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来履行,卖方并不难有效地控制相当于货物的运输提单。
一:FOB贸易术语被出口商广泛运用的实际原因。
从维护我国出口商利益的角度探讨卖方使用FOB的使用风险,并对我国出口企业合理规避风险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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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运费成本,规避运价风险
如今国际货物运输市场变化多段,运价频繁大幅变动。石油价格不断上涨严重增加了运费成本。国际燃油价格,海湾地区运输风险,各国货币价格和附加费问题都为国际货物运输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运费报价往往随行就市,导致出口方难以核算运费成本和合同价格。因此出口方为了规避运价风险,防止附加费保险费损失,便于成本核算,往往主动选择FOB条款。
2.境外货代与买方的长期友好合作。
90年代后国外班轮公司和货代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国外班轮和货代公司信誉度高,服务到位,价格低廉,国外进口商多愿意指定货代公司和班轮公司,并订立FOB条款。
3. 大宗货物出口,买方要求FOB出口
一般来说,交货期偏长的大宗货物贸易,买方偏好选择FOB,货量大有利于租船的一方与船方洽谈价格。而交货期长的情况下,运价可能会出现大幅度波动,买卖双方均不愿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因此多用FOB成交。
4. 无运费的成本价,争夺客户资源
FOB价与其他贸易术语下的成交价格相比主要是成本价。由于CIF价格包含了保险费和运费,所以FOB价通常比CIF价低很多,具有竞争优势。而且,FOB术语下,买方掌握运输主动,通过与船方的沟通协调降低运输成本。为了在国际市场上增加竞争力,吸引客户,我国出口方也就多选择以FOB成交以扩大出口。
5. 合同义务简单,卖方出口有优势。
在FOB条件下,卖方只需在装运期内将货物晕倒装运港并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与责任直接转移给买方。对卖方来说风险和费用承担相对比较小,合同义务也较为简单。选用FOB比较有优势。
二:FOB术语卖方的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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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风险–船货衔接风险。
FOB条件下由买方租船订舱,卖方在装船日期问题上的选择余地很小。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但实际上装运时间的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里。在此类情况下,船货衔接的风险显得尤为突出。卖方只有在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才履行完毕交货义乌。如货物装船拖延时间较长,卖方风险相对增大。如果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之内装上船,卖方将无法取得提单进行交单议付。特别是当市场价格发生对买方不利的变化时,在船货衔接问题上,卖方占据不利地位,最后很可能无法收回货款。而且,货损问题发生时,卖方获得保险赔偿方面也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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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单据风险
FOB贸易中为了保证货物安全,一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卖方提交的提单中,不记名指示的提单必须经托运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当提单托运人一栏填写买方时,由于卖方并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在背书转让的过程中,会出现背书无效的后果。这样的背书会遭到银行的拒付。卖法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可能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取走,即使卖方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也会被以无权起诉为由而驳回。原因就在于,卖方一旦以买方为托运人就丧失了货物控制权。
3. 无单放货风险
船方一旦无单放货,卖方将遭遇巨大损失。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往往导致正本提单持有者无法提货,尤其是FOB合同中,当合同滞留在卖方手中,卖方往往钱货钱货两空,损失惨重。而且买方有可能利用指定承运人权利与境外货代相互勾结进行欺诈,卖方即使胜诉也很难获得实际赔偿,风险巨大。
钱货两空
4. 其他隐形风险。
除了以上风险之外,FOB条款还存在其他隐性风险。如单证传递风险,海关查验退关风险,退税单回收风险等。而且FOB条款大大增加了出口方的隐性支出。
案例1:
2015年4月,广东一家家具出口公司(卖家)与韩国公司(买家)签订合同,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广东货代A订舱,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于是,卖家继续催促。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
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这里就涉及到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给了未持有提单的收货方。
为此,广东公司向负责承运货物的货运代理人发函,要求对其无单交货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并未得到对方的回应,无奈之下,该公司在广东贸促会的支持下,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终于才成功追回货款。
在FOB的交易中,因为运输方的费用是由买家负责的,对于某些船公司来说,买方是“上帝”,他们只顾及利益,很可能与买方合谋,坑害卖方利益。
案例2
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柿子。合约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合同为由撤销合同。那我方该如何处理呢?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例来说,因为卖方代为租船未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案例3,
买卖双方以FOB的条款签订一小麦种子合同,合同规定,种子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卖方检验种子发芽率达到客户要求后,便装运了大货。买方收到大货后,检验结果小麦发芽率不到60%,没有达到合同中要求的发芽率。买方便提出退货,并要求索赔。卖方认为货装到船上时质量没有问题,FOB条款下,只要货装上了船舶,风险便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买方拒绝承担责任。然后争议到法院仲裁,法院最后支持买方,原因是发现种子外包装上有虫卵,在运输过程中,虫子把种子咬坏了,造成小麦种子的发芽率降低了,包装上的问题是卖方承担的责任,所以法院裁定卖方要接受退货,并付给买方一笔赔偿费用。
企业在对外贸易时FOB贸易条款操作起来虽然简单,但内在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在实际贸易中要谨慎使用操作。首先要重视资信调查,选择资信好的交易对象。同时,选择可靠的、实力较强的船公司运载货物,并对整个物流过程加以监控。也可以向签发提单的国内货运代理公司要求出具保函,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