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化名)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案提起公诉,洛南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37岁的王某,因母亲的突然离世,伤心痛苦,遂产生了用毒品麻醉自己的想法。2022年1月至2月疫情期间,王某先后十余次在其住所向多名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毒品,同时自己也跟着吸毒人员一同吸食毒品。2022年8月,王某被抓捕归案。到案后,王某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洛南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建议:毒品被称为万恶之源,它正在不断蚕食和损害着越来越多年轻人群。毒品非常容易上瘾,一旦吸食就很难摆脱。即便是你自己不吸毒、不贩毒,但为他人吸毒提供了场所而没有制止或者报警,这也可能构成犯罪。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吸毒人员在自己的场所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要坚决予以制止。如果是碍于朋友面子或者其他因素不好当面制止,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打电话报警。及时报警,才有可能避免自己的场所沦为吸毒窝点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会导致家庭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最后,希望大家增强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