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谭松韵母亲被撞身亡案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针对该判决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一线》邀请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进行解读。
谭松韵现身庭审
有网友提出,主要肇事者的行为非常恶劣,酒驾造成一死一重伤一轻伤,法院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庞理鹏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庞律师解释道,本案的量刑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来看。第一,被告人马明弘的行为是酒后驾车肇事,该行为是其违反交通法规并因此造成事故的表现,这符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规定;在上述重大事故中,其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后果,符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本案被告人马明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在构成犯罪的同时,法定刑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范围内,也就是说,马明弘最高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而法院经审理认定马明弘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做出六年有期徒刑的判罚。
庞律师表示,可能大家觉得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结果很严重、情节十分恶劣,判六年是不是太轻了,是否应该以更重的罪名追究其责任。但是在我国刑法中,定罪与刑罚都是相适应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交通肇事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在没有其他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单从死伤人数上看,本案的量刑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
庞律师进一步阐释,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幅度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于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并非出于主观故意,往往只是驾驶员过分相信自己的技术,轻信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之相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基于主观故意,或者是明知发生危险而放任危害发生
由于在本案庭审中并未呈现案发现场的具体经过,相关交通路口监控录像也没有向法庭出示、没有向社会披露,所以我们无法知晓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仅能根据事故发生的后果进行推断,即被告人马明弘造成的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是在一次性撞击造成的,并非在事故发生后,不管不顾接连造成更多的伤害和危险,从而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就目前的案件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会比故意犯罪更轻,因为过失犯罪无论是行为人还是危害行为本人,社会危害性相对更小,不需要苛以重刑。
此外,本案还判处被告人马明弘赔偿受害人及家属92万元,谭松韵已宣布将捐出全部赔偿款。
对于“肇事者赔偿了较多金钱,对量刑是否有影响?”的问题,庞理鹏律师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和解往往是解决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危害的重要途径。我们自古以来讲求“和为贵”,刑法的目的既要惩治犯罪,同时还要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而经济损失的赔偿,所反映的是认罪悔罪的态度,以及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这说明被告人是在积极的控制或减少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本身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比较小的。因此对于这种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行为,法律是允许在法定刑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的。但是这种从轻,是不可以跨越基本的法定刑幅度意外的。比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从轻处罚也不能低于三年有期徒刑的最低法定刑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