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合法原则 |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程序上自愿,实体上自愿。 |
不公开原则 |
1、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3、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确认; 4、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
可协议内容 |
1、调解协议内容可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2、双方可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注意】调解协议约定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不予准许。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准许; 【注意】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
不可协议内容 |
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