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人问起:这个噪音超过xx分贝了,算扰民吗?扰民了我报警,警察为什么不管?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从警察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噪音扰民定义: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是:昼间50~70分贝;夜间40~60分贝。
注: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这四种噪音源里,只有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的噪音是归警察管的。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报警?
1、噪音类型:是社会生活中引起的噪音。
社会生活噪声分为3类:营业性场所噪声、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其他常见噪声
1)营业性场所噪声,典型声源包括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扩声设备、游乐设施产生的噪声;
2)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典型声源包括广播、音响等噪声;
3)其他常见噪声,典型声源包括装修施工、厨卫设备、生活活动等噪声。
注:生活中很多噪音都存在争议性,如切菜声、走路声、小孩跑跳声。
2、噪音干扰:报案人认为噪音干扰到正常生活才选择利用法律手段。对于出警的警务人员,如果要处罚的话,还需要给报案人制作笔录,并记录产生的噪音如何干扰了他的生活。
报警后警察能做的:
第一次出警:查清事实后,首次只能给产生噪音的人或单位处以“警告”的处罚;
第二次出警:此人或单位因产生噪音被处罚警告后,仍“不思悔改”,才能再次制作笔录受理调查,事实清楚后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我国警察对生活噪音为何无能为力?
虽然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我们生活中“噪音扰民,警察不作为”的新闻比比皆是。为什么警察对生活噪音扰民无能为力?以下是一名民警对噪音案件的看法:
民警苦情自述噪音:
我们接到过上午10点学校做操报警噪音扰民的,接到过下午3点房子装修报警噪音扰民的,接到过晚上9点楼上鞋跟噪音扰民的,还接到过凌晨0点邻居房事噪音扰民的。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告诉基层警察:在什么区域、做什么事情、发出多大声音属于“噪音扰民”,且基层民警从来没有配发过“噪声检测仪”!
“噪音”谁来认定?没有界定标准,没有检测设备,就凭着报警人一张嘴来定性吗?我也想啊,可是法律不允许啊!
另外,99.99%的报警“噪音扰民”的报警人只是要求警察去管住对方的喇叭、电锯、高跟鞋、生*器别出声,从来没有人愿意配合警察到派出所制作笔录,对产生噪音的人或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