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保证书
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号令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五、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
七、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
年 月 日
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
________村(居)房屋出租户治安责任保证书
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与房屋出租单位(人)签订如下责任: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纪守法,经常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主动带领暂住人员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主动提供线索协助查破案件,给与奖励。如有违反,按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五、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出租条件和安全规定,严禁出租危险房屋,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出租房屋以及出租房屋用途变更时,要向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撤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八、服从公安机关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村(居)委(负责人签字):
承租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治安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承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 房屋仅为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二、 钥匙为出租人配制的卷帘防盗门钥匙一把,承租人不得私自
配制钥匙,否则将终止租房合同,若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房屋到期退房时,承租人必须将钥匙退回出租人。
三、 钥匙不得私自转于他人,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
损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四、 防盗门做到随开随关,否则将收回钥匙,若造成生命财产损
失,上报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五、 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
六、 本保证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出租人(签名): 联系电话:
承租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