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 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 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了加强城镇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号令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房屋出租人必须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村居、企业单位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派出所;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镇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办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条治安责任,则按公安部《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

  年月

  出租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公安分局﹍﹍﹍﹍派出所

  我是﹍﹍ ﹍﹍房屋出租人。我保证遵守《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有关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切实做到:

  一、出租、转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不超过《武汉市房屋出租治安安全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和租住人数。

  二、对承租人逐一查看其居民身份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对无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不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房屋出租、转租后3日内,持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人口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委会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武汉市暂住证》。暂住人员离开时,办理注销手续。经常向暂住人口宣传有关法律规定,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保障暂住人口居住和经营的安全。

  四、承租人是本市常住人口的,督促承租人将户口迁移到租住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因特殊原因不能迁移的,在3日内带领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寄住户口手续。承租人因故变更住址的,及时申报注销寄住户口。

  五、    出租、转租房屋,按规定交纳治安安全管理费。

  六、在当地治保会的领导下,主动参加治安工作,搞好安全防范,特别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允许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违禁物品;

  2、不允许承租人从事偷窃、赌博、收赃、窝赃、卖淫、嫖娼、传播和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等违法活动;

  3、不允许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混居一室;

  4、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报告。不隐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到派出所现办注销手续。

  八、主动接受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出租户的安全年审和治安检查。

  九、如违反以上保证和国家有关房屋出租规定,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依法处理。

  房屋出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租赁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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