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保证书

  电动车保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原则与宗旨

  1.1  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及生产厂家 合法权益。

  1.2 规范、协调厂家与用户之间关系,界定双方权责。

  1.3  体现本公司竭诚服务用户,不断改进服务质量的企业宗旨。

  第二条    本文系“江铃”“绿铃”牌系列电动车产品售后服务保修的原则规定,规定了“江铃”“绿铃”牌系列电动车产品售后服务保修的范围、保 修的期限、保修的服务项目及服务办法等。

  第三条    基本定义

  3.1 用户:供货方产品的接受者。

  3.2 本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保修定义:

  在用户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各部、附件说明书)规 定的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养护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整车质量保证期内(即售后服务保修期限内),对产品因设计、材质、制造、装配生产缺陷而导致的质量故障(统称“厂方责任故 障”,下文简称为“故障”),由本公司负责对相关零部件进行免费的修理或更换,以恢复产品技术性能。为叙述方便,本文对仅涉及上述售后服务保修定义下某一部分内容的相关服务亦称为保修服务。

  售后服务保修仅限于对产品机件修复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并按不低于其要求的标准制定。

  第五条  职责

  5.1江铃电动车售后服务部是本管理文件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

  5.2 售后服务部门负责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和售后服务赔偿责任的确认与分解。

  5.3 产品设计部负责产品技术资料的提供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前期服务与售后保修范围外服务

  第六条  用户购车阶段,本公司将予提供售前技术培训,交车时如客户需要可提供免费培训帮助用户了 解产品性能及使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  用户在车辆使用过程中遇有非售后保修范围的故障,我公司均将随时接洽或应要求派员抵现场服务。由我公司派员前往 的,费用按本公司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 保修服务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 保修服务的范围:江西江铃电动生产的“江铃”“绿铃”牌系列电动车产品,包括 jl****全系列产品及以上系列 产品的改装产品。

  第九条 整车保修服务期限

  9.1  自交车之日起整车机械部分、电机、控制器、充电机、电池等主要部件售后服务保修期限为壹年,附件电器保修期为半年。特殊用车(如公交用车)保修期为半年。

  9.2  折价出售的样车或旧车,其售后服务保修期双方协商另定。

  第十条 整车保修服务的条件

  10.1 在保修服务期限内;

  10.2 用户在此期间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规定使用车辆, 特别是润滑油、制动液、电瓶补充液等牌号、规格、用量及更换周期符合《使用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配件的保修服务期限及条件

  11.1 凡是江铃公司自制及外协配套的电瓶、后桥、变速箱、 方向机、制动系统、车架总成,参照附录 a 执行。

  11.2  用户使用不当或外部因素引起的损失江铃公司不负责赔偿。

  11.3 用户遵守《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

  第十二条  保修服务的原则

  12.1  用户提出保修服务申请,只有江铃售后服务部、售后服务人员、特约维修单位才有权受理。车辆一旦出现故障应 立即与上述单位及人员联系鉴定,确属材料或制造质量问题,江铃公司负责保修服务处理。

  12.2  故障发生后,用户应按照“不影响故障责任鉴定”的

  原则,保留必要的故障原始形态。如由于用户的原因造成故障形态破坏而导致无法进行故障责任及故障初始程度的鉴定,本公司原则上不承担保修服务责任。

  12.3  如用户确需在未经本公司服务人员作现场鉴定之前先自行处理故障,应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按双方商定方案进行,同时将故障件故障形态保留完好,经鉴定属厂方责任故障的,本公司予以保修服务,未经本公司同意、未按商定方案处理、破坏故障件之故障形态或提供情况不实等,本公司 仅对可明确判定故障初始状态且属厂家责任故障的部分负责保修服务,但只承担维修材料费及其运费,不承担用户自 己发生的维修劳务费和其它附加费用。

  12.4  故障发生后,用户未按操作常规设法排除而继续带病 使用,造成故障事态恶化的,本公司对恶化,扩大部分不予 负责,其余按第 12.1 条处理。

  12.5  用户对整车或零部件自行作各类改装、更换、更改等导致的各类故障(包括相关故障),本公司不予保修服务。用 户换用劣质配件而发生故障或导致意外事故,本公司不予以 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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