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中国历朝历代是如何判处强奸通奸案的?

  爱情、奸情同与情字相关,却是光明与邪恶的两极。有多少经典的爱情故事流芳百世,广为传诵,又有多少像潘金莲、西门庆这样的人遭到世人的唾弃和责骂。

  自从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法律就对奸罪做出了规定,随着具有代表性案件的发生,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补充和调整,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完善到完善,奸罪也有着它自己的发展历程。

  西周

  连犯三次将得不到赦免

  西周时期,社会文明刚刚起步,一切还处于混沌之中。法律的规定很是笼统,有时一个条文包括数种罪名,而每种罪名又没有一个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可惜现存的关于西周的法律已经不多见了,后人只有在一些古书中才能找到它所留下的痕迹。

  例如在《尚书?君陈》中有这样的记载,对于那些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人,连犯三次就不能得到赦免。像奸罪这样的“禽兽行”就是有损纲常礼教、扰乱风俗道德的行为,自然应包含于此。

  秦代

  与主人通奸加重罚奴隶

  到了秦代,男女通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我国现代刑法认为,通奸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犯罪)。通奸既是犯罪,那么比通奸严重的强奸更是一种犯罪,所以强奸更应加重处罚。

  在秦代,若奴隶与主人发生了奸情,应比照奴隶殴打主人的刑罚加以处理。如果男奴隶和女主人发生了性关系,不论这种行为是女主人自愿的还是男奴隶强迫的,对于和牛马一样的奴隶而言都属于“犯上作乱”、“大逆不道”,要加重刑罚。

  汉代

  守孝期通奸要判处死刑

  奸罪在汉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将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居丧奸三种。

  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的。比如嗣侯董朝,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太守时与城阳王的女儿私通,被判处三年徒刑;嗣侯宣生,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结果被免职。

  汉律对强奸的定义为“不和谓之强”,强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这与现代刑法关于强奸罪认定的主旨是一致的。

  在为父亲或者母亲守孝期间与人通奸的叫居丧奸,要被处以死刑。

  唐代

  经人撮合私通各判一年

  唐代把奸罪分为通奸、强奸和媒奸三种。

  法律规定,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丈夫的妇女要判刑两年。强奸的罪犯要罪加一等。

  在唐代,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每加一等就加半年,所以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半年,即判刑两年。比照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唐代强奸罪的处罚下线比现代刑法要低。

  强奸罪中,妇女是受害者,所以唐律还规定,凡是强奸罪,都不应追究妇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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