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300万黑户 什么是黑户?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至少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占中国人口的1%。中国黑户群体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公平、和谐的重大问题。

  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主持召开公安部党委会议暨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扩大)会议。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个是反恐工作,另一个就是解决全国无户籍人口的户口登记问题。

  户口簿,只是几张轻薄的纸,却构成了许多中国人生活中的难以承受之重。对于一个特殊的群体“黑户”而言,那几乎就是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一种尽管普通却无法抵达的生活。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余万人没有户口,他们被社会俗称为“黑户”。他们中大多数是计划外生育子女,也有部分属于弃婴、收养或领养子女,还有部分则是因为户籍办理程序的繁琐或基层部门不作为而被迫成为无户籍人员。因为没有户口,他们大多没有社会保障,没有正常的工作、学习机会,甚至连出门旅行、住宿也寸步难行。

  黑户

  单独就中国的户籍制度来说,“黑户”一词就是在全国人口普查中没有户籍资料,没有户口卡(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没有身份证的人。

  造成黑户的原因

  造成黑户一般有几个原因:

  第一,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

  第二,在历次人口普查中没有普查到资料;

  第三,在办理户口迁移的过程中,遗失掉户口迁移证,需要到迁出地开具遗失声明,然后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办理入户登记即可。没有户籍资料导致的“黑户”是我们平时生活中接触最多的。

  195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这一条例,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户口登记,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但是,对于各地基层计生部门来说,急需一个抓手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虽然条例明令不允许给公民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但在具体工作中,又开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口子:公安部门作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在新生儿落户时又要履行相关职责,即要求出示其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正是这个口子,使得“超生罚款”与“新生儿入户”捆绑一直成为一些地方通行的“土政策”,超生而未缴纳罚款,就不能办理户口。户口登记于是成为计生工作的一个筹码。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国至少有20个省(市、自治区)有明确的规定或案例,上户口必须出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其中北京、上海、辽宁、四川、河南、湖北等6个省市在省级户籍制度上明文规定,将计生与户籍挂钩。

  万海远等人在调研中发现,黑户的普遍存在已经导致不良影响,包括黑户人群自卑心重、缺乏安全感、游离于正常社会之外、无法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等,从而也制约了人口流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加剧了社会不公平。

  将户口登记与计生政策捆绑并不合法

  据万海远等学者调研,黑户中有60%是因违反当时“计生”政策所导致的。这些“黑户”中很多都来自李雪这样的残疾人等弱势家庭。“黑色”生存之下,其生活恐怕会继续恶化。

  而将小孩户口与计生、征收社会抚养挂钩,本身就是地方土政策,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是违法行政。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一些地方已明确户口与计生脱钩。去年7月,国家卫计委方面也表示,将落户、入学、低保与父母落实计划生育情况挂钩,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应坚决禁止。

  依法登记户口符合宪法

  为得到准确的人口普查数据,每次人口普查时国务院普查办都要下发通知,要求“对其中未申报户口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地方政府往往并没有兑现这一要求,导致很多父母不敢给孩子登记。这意味着事实上的黑户总量会明显高于1300万。

  在各省当中,福建省是一个特例。2008年,福建省明确规定了超生婴儿无条件登记。到2010年5月,该省为历年累计下来的近50万“黑户”人口登记了户口。

  公安部此次高层会议上,基调和原则依然鲜明。会议强调,依法登记户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关社会公平、和谐稳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公安改革的出发点,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

  黑户如何重新办理户口

  对符合落户条件的,由本人或被投靠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⑵出生医生证明。

  ⑶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农村需乡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⑷结婚证明。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2、未成年人随父落户必须提供:

  ⑴出生医学证明。

  ⑵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证明或计划外生育处罚完结证明。

  ⑶母亲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派出所关于未入户原因的证明。

  ⑷结婚证。

  ⑸其它可以说明情况的有效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亲必须提供:

  ⑴本人的户籍证明。

  ⑵能证明父子关系的有关证明。

  ⑶父母亲的结婚证。

  4、夫妻投靠必须提供:

  ⑴结婚证。

  ⑵投靠人常住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本人无正式工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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