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地震灾害如何界定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在旧版预案中,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界定为: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修订后的预案中,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当发生M≥6.5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修订版预案也对其他三个级别的地震灾害进行了重新界定: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发生5.5≤M<6.5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发生4.5≤M<5.5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当发生M<4.5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当地震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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