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三司区别有哪些职权,什么样的案件才会需要三司会审?今天我们就来探究一下古时候的三司究竟是哪三司,需要触发哪些条件才会出现三司会审?
那么什么是三司呢?第一司是刑部,刑部的最高长官是六部之一的刑部尚书,职权非常大,刑部的工作重要是依据当时现有的法律来负责全国各地刑事案件的侦破。从最开始的侦查到缉拿嫌犯再到审判结案等一些列过程,都属于刑部的职权范围。
第二司是督察院,督察院的最高长官是左督御史,虽然权利不如六部尚书的大,但是就连位列一品的朝廷官员也不敢随意得罪,在明朝时就被称为言官,只要有人犯了错,就会被其列举罪状当朝弹劾。督察院的作用如其名,是负责监察的部门,会在三司会审的时候,负责监督刑部的官员在审判嫌犯的时候是否公平、公正,防止出现串通与官官相护的情况。
第三司是大理寺,大理寺的最高长官是大理寺卿,品级为正三品,在刑部尚书与左督御史之下。大理寺的职责就是在督察院的监督下,等刑部完成审案和结案之后,再对案件进行最终的复查,如果案件没有问题,就按刑部的结论执行,如果发现案件还有疑点,则会发回刑部继续审理。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才会需要三司会审呢?比如皇帝亲自过问的案件,是要经过三司会审的,而且审问结果要第一时间呈递给皇上阅览。其中包含一些重大案件,如谋反或者某些官员涉及贪污受贿;如地方上闹得很凶的案件,能够引发当地群众聚众的;再如一些疑难案件,是地方上处理不了的。
还有就是遇到死刑的复核时,也需要经过三司会审,很多重大量刑措施是地方司法机构不具备的,需要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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