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最近修武县七贤镇某村相处多年的两家邻居因改建房屋加高二层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各执己见以致最终对簿公堂修武法院抽丝剥茧明辨是非及时定纷止争
2001年11月22日被告王小某将其所购本村原兽医站房屋中的临街门面房即北屋西2间以元的价格出售给相邻的原告王战某2003年12月26日双方就交易后各自房屋分别办理房产登记2004年4月2日被告王小某就有关土地取得使用权登记
之后原告王战某对己方房屋先行翻建由一层改建为两层用于经营兽医站改建后一层南墙东侧有一小门可通入被告王小某家宅院不常使用北墙东侧有一大门可通入本村东西大街用于日常通行一层北墙西侧有一窗户二层南北墙均有窗户
2020年下半年被告王小某开始对其北屋进行翻建拟建两层并已建成一层已建成房屋紧挨原告王战某房屋的东南墙之间无间隔致使东侧所留小门不能出入通行原告王战某以被告王小某对其房屋造成妨碍不利于排水通风采光通行严重影响其生活为由遂出面阻止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王小某未按照与原告王战某之间的购房协议约定在其对本村原兽医站北屋翻建时为原告相邻预留地方而是紧临原告南墙建房并使原告房屋南墙东侧所留小门不能出入通行并且还将继续增建对原告相邻房屋二层南墙窗户的正常通风采光也必将造成影响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排除妨碍以有利于其通风采光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王小某不得在原告王战某房屋即河南省修武县七贤镇某村现兽医站后兴建搭设影响原告相邻老王家房屋通风采光的二层及以上建筑或者他物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城镇化的发展因建筑物的翻新加高通行通风采光流水排水等引发的邻里矛盾逐渐凸显如何处理相邻纠纷直接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被告因改建房屋妨碍原告通行通风采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吴克亮司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