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令》一直以来被视为商君重农抑商的重要证据,然而事实上,《垦令》论述的范围十分全面,抑商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下面就来详细解读一下,《垦令》是如何进行透彻论述的。
在讨论之前,少不了需要先说明一下战国时期的大环境。作为奴隶社会的末期,整个社会仍旧处于农业社会中,手工业者、商人开始出现,但是规模远远没有想象的大。当时的商人经营品类主要有粮食、盐、兵器、生活用品、珠玉珍玩。
其中以粮食最为重要,以当时的生产力,除了楚国、越国、巴蜀能够种植水稻等高产作物,秦、魏、韩、赵、燕、齐的主要作物还是小米(粟)、小麦(麦)和大黄米(黍)和豆类,亩产折合现在不到20斤,粟的亩产相对较高为一斗,也是不到20斤的。所以对当时的人来说,吃饱饭是第一要务,而要保家卫国、开疆拓土,则需要更多的粮食供应,所以如何发展农业生产在战国乱世成为了重中之重。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去看《垦令》中的论述,就不会觉得苛刻了,反而有醍醐灌顶之感。《垦令》分门别类地指出了各类妨碍农耕的情形,并一一提出对策,目的都是发展农耕,使民得足食,国得富强。
一、吏治清明对农耕的影响。吏治高效清明,民众就有充足的时间和经历从事农耕;没有了官吏的私下盘剥,民众的利益不会受到非法损害;杜绝官吏私下为罪犯开脱,就使得犯罪之人无处容身,就会保护守法耕作的民众的利益。凡此种种,都会使民众农耕的积极性提高。
二、法制对农耕的影响。根据土地优劣按照统一标准征税,税收制度清楚无误,这样就不会出现官吏贪污的情况,也不会出现官吏恶意加征的情况,国府就能取信于民,民众也会安心农耕;全国税制统一,官吏更迭就不会出现制度混乱,民众纳税就不会迷惘,顺畅运行的体制可以减少官吏的数量和奸邪的产生,就能是民众安心农耕。
三、赏赐爵位对农耕的影响。农耕纳粮成为非军功受爵的唯一途径,即使学问再大、名声再响,也不能直接获得爵位,这就杜绝了通过卖弄学问、投君主所好而获得爵位,也就不会影响民众农耕的积极性。关于这一点,有单独一篇《农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
四、对高爵显贵者进行限制对农耕的影响。对高爵显贵者课以重税,按照府邸人口数进行征税,使得他们无法大量蓄养门客、收容游民,使得门客、游民也无法通过依附他们而逃避农耕、赋税、徭役,进而从事农耕以自足。
同时限制高爵显贵者私下雇佣游民兴建府邸、代为劳动,这样就减少了为显贵者服务的游民数量,也使得显贵者的子女只能自己从事农耕而不能假手于人;更进一步地限制高爵显贵者的子女同样需要纳税服役,不能凭功劳自己取得官爵的,只能去从事农耕。
五、限制商人对农耕的影响。规定商人不能私下买卖粮食,杜绝丰年贱买、歉年贵卖粮食而获取暴利,保护农民的耕作成果;提高奢侈品的赋税,按产品本身价值十倍的赋税征收,这样就能有效杜绝官吏和民众因为贪图享受而耽误政务和农耕;按照商人之家的人口数征税,使得商人的负担加重,而农民的负担相对较轻,这样就使得商人的数量减少,而保证充足的农民数量。
六、对非农耕人口的管理。重罚各种犯罪,使得喜欢斗殴、喜欢诉讼、懒惰游荡、铺张浪费、诈骗之类的民众不能在境内为非作歹,保护农民的利益;杜绝与法治不合的游学行为,避免这些人散布不利于安定的言论,从而动摇农民从事农耕的信心,转而从事各种妨碍农耕的活动。
国家统一管理土地,使得不从事农耕的各类人口无处安身,转而从事农耕生产;严格管理军市,杜绝人口买卖,杜绝销赃,杜绝私自运输军粮和偷运私货,使得投机取巧的游民无法作奸犯科。
通过对影响农耕的主要因素进行透彻分析,制定了细致周祥的法令进行配套,使得农民的耕种积极性大幅提高,使得秦国国力在第一次变法期间达到了“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的生活水平,可见其充分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