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直接支配性对世性长期性以及稳定性等特性表明墓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的基本特性然而由于墓地使用权的独特性其在现行法上无法被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物权物权法定原则有其自身的僵硬性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是克服物权法定这一弊端的利器墓地使用权符合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条件其在现行法上的物权效力以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为理论支撑然而习惯有其自身的不确定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墓地使用权问题就应将其规范化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或者修改物权法时将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予以规定
关键词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墓地使用权
目录
绪论
一墓地及墓地使用权概述
一墓地概述
二墓地使用权概述
二墓地及墓地使用权现状
一墓地问题的处理方式
1历史遗留墓地问题的处理方式
2新建墓地问题的处理方式
二司法实践对墓地使用权的态度
三民间习惯中墓地使用权的特性
一墓地使用权具有直接支配性
二墓地使用权具有对世性
三墓地使用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四墓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墓地使用权无法被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墓地使用权难被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墓地使用权不宜被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
四墓地使用权无法被定性为地役权
五解释论墓地使用权是习惯法中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一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与物权法定主义
二墓地使用权和习惯法的关系
三墓地使用权符合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条件
六立法论墓地使用权应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予以规定
七结语
本文共计10377字建议阅读时间21分钟
绪论
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因墓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纠纷的根源还要从我国的土地制度说起解放前我国土地私有坟墓的权利人和土地的权利人合一解放后国家逐步实行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从私有到公有的转化此过程中土地的权利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变化致使坟墓的权利人也即墓主后代和坟墓所在承包地的权利人也即土地承包人不一致的现象相当普遍1然而因两者祭祀利益和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导致墓主后代基于习惯而享有的墓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人基于物权法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产生冲突这就是墓主后代和土地承包人之间频繁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背后反映的是法律应如何保护墓主后代的权益也即如何对待墓主后代基于习惯而享有的墓地使用权的问题解决该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墓地使用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对此不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也鲜有研究本文首先通过对现实的考察揭示墓地使用权在习惯中所具有的性质然后从法律上分析从实然的角度对墓地使用权的该种性质在现行法中的规范依据进行探讨最后从立法论的角度在分析现行法律制度解决墓地使用权问题不足的基础上对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权法时如何设计墓地使用权制度进行探究以期为墓地纠纷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一墓地及墓地使用权概述
一墓地概述
在罗马法中墓地并未被纳入人法中进行规调整罗马法对物进行的基本分类是易产生法律关系的物与不易产生法律关系的物前者称为交易物后者称为非交易物2非交易物依据调整它们的是人间规范还是神的规范早期叫做神法分为人法物和神法物对于神法物因其所服务的神圣目的而被排除在交易之外其可以分为神圣物神息物神护物其中神息物是指墓地和陪葬物品3可见在罗马法中墓地作为神息物不由人间规范调整也即在墓地上并不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不承认神法的现代社会其缺失已经由人法得以弥补另外墓地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形式也应该纳入人法的调整范畴
在现行法中墓地是一个独立的特定物墓地是指坟墓所在的地块包括坟墓直接用地以及坟墓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4坟墓是由地上的坟冢和地下的墓穴两个基本部分组成的建筑物5其中墓穴中的棺木和棺木中的遗存是坟墓的核心部分坟冢墓穴遗存以及棺木已经失去其独立性成为一个结合物坟墓在现实世界中墓地和坟墓合一但在法律世界中墓地和坟墓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物由于我国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墓地作为不动产的地位并没有以登记的方式确立因此墓地的范围不能根据登记薄来确定然而根据墓地的特点其范围可以根据坟冢的位置予以确定
关于墓地根据其建立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历史遗留墓地1997年前和新建墓地1997年后6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对墓地有两条禁止性规定第一禁止在耕地林地等地区建造墓地7第二在有公墓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外建造墓地8对于历史遗留墓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理其均为合法墓地9对于新建墓地违反上述两条禁止性规定的墓地是非法墓地由于非法墓地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文不予讨论根据墓地是否在公墓内又可以将其划分为公墓内的墓地和公墓外的墓地本文所要研究的墓地问题主要是指公墓外的历史遗留墓地此外还包括数量相对较少的公墓外的合法新建墓地不包括公墓内的墓地之所以如此限定是因为公墓外的历史遗留墓地和公墓外的合法新建墓地的墓地使用权问题在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制度可供适用而公墓内的墓地的墓地使用权问题则可以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得到妥善解决另外当墓地在自己的承包地里时虽然在理论上会产生矛盾但是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纠纷因此本文研究的墓地仅指在他人承包地的墓地
历史遗留墓地和公墓外的合法新建墓地在我国大量存在并且将长期存在自1997年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全国农村开始陆续实行殡葬改革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因素制约公益性公墓的发展比较缓慢数量较少公墓外的新建墓地不断增加10另外对已有公益性公墓的地区若要将历史遗留墓地迁至公益性公墓墓地则会遭到民众的强烈反对因为在他们看来被掘坟实乃奇耻大辱尤其是将祖先的坟墓移送到相对简陋的公墓里是对祖先的不敬和不孝11
二墓地使用权概述
墓地使用权和墓地密不可分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12所谓墓地使用权是指特定主体对墓地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墓地使用权是财产权的一种传统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13对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其实是探究墓地使用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墓主后代14客体是墓地的物权人15的行为当墓地使用权是债权时或墓地当墓地使用权是物权时主要内容是保有坟墓的所有权因此所谓的墓地使用权就是墓主后代对墓地的物权人标的物为墓地或墓地享有的保有坟墓所有权等内容的权利16
墓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是保有坟墓所有权墓地使用权人和坟墓的所有权人合一坟墓的核心部分是其所埋葬的尸体因此坟墓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尸体17的所有权人尸体的所有权人是死者家属具体来说是死者的继承人因此所谓墓主后代即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是指死者的继承人
二墓地及墓地使用权现状
一墓地问题的处理方式
本文讨论的墓地问题是指当坟墓的权利人和坟墓所在土地的承包人不一致时如何解决墓主后代和土地承包人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我国北方地区的河南河北天津以及我国南方地区的江苏江西浙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到从表面上看各地区分别对历史遗留墓地和新建墓地有着不同的处理和解决方式但实质上各地对待墓地的习惯做法却惊人的相似18
1历史遗留墓地问题的处理方式
土地制度的变迁墓主后代的迁徙以及集体土地的频繁调整是导致坟墓的权利人和坟墓所在土地的承包人不一致现象的主要原因对于历史遗留墓地问题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集体在发包土地时将墓地刨除墓地并未算入发包地的总面积之中也即集体并未将墓地发包河南浙江第二集体在发包土地时并未考虑墓地问题但墓主后代会补偿土地承包人和墓地相同面积的土地或一定数量的金钱江苏19第三不仅集体在发包土地时未考虑墓地问题而且墓主后代也未考虑墓地问题河北天津江西然而不管集体在发包土地时是否考虑墓地问题也不管墓主后代是否考虑墓地问题土地承包人都会尊重坟墓的存在既不会妨碍墓主后代的祭祀也不会在墓地上耕作并且即使承包地流转新的土地承包人仍然会尊重坟墓的存在另外只要一块土地被选作墓地除天灾人祸或政府征收等例外情况该土地将永久作为墓地使用
2新建墓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关于新建墓地产生坟墓的权利人和坟墓所在土地的承包人不一致现象的主要原因是风水观念对村民葬坟的影响以及墓主后代要往在他人承包地的自家祖坟地里葬坟就新建墓地问题来说各地做法因土地承包期限的不同而不同20当土地的承包期较短时为解决新建墓地问题墓主后代需要取得集体的同意并给予集体一定数量的金钱同时集体会从机动地21里划出和墓地相同面积的土地给土地承包人河南天津当土地承包期较长时墓主后代往往通过和土地承包人互换承包地或给予土地承包人金钱补偿的方式来解决该问题河北江苏江西浙江22当墓主后代通过上述方式获得集体或土地承包人的同意时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设计自己想要建造的坟墓而不受集体或土地承包人的约束
二司法实践对墓地使用权的态度
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墓地使用权有着不同的态度有明确承认墓地使用权的比如在王秀花王班与张杨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坟墓是寄托感情悼念死者的客观载体表达了死者亲属对逝者的纪念敬仰感恩之情属于特殊财产对历史形成的墓地使用权理应保护23有默认墓地使用权的比如在渝水区珠珊镇鹏湖村委会谢家村民小组不服渝水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中因被告李家村村民要往位于谢家村承包地的自家祖坟地里建新坟而引起纠纷区政府做出将争议地收归国有把葬有李姓坟的土地划归李家村经营管理的处理决定法院认为区政府从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目的出发对土地的使用情况作出调整的做法并不违法24有回避墓地使用权的比如在韩立生诉中铁六局集团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中因建设公司施工致使韩立生家位于施工地内的墓穴周围地貌发生变化引起纠纷法院并没有谈及墓地使用权而是从民间规范对坟墓保护的角度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5有否认墓地使用权的比如在黄衍其等不服博白县那卜人民政府迁坟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行政赔偿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博白县人民政府有权发布迁坟公告并将未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坟墓视为无主坟可见法院认为黄衍生等对墓地并不享有权利26
三民间习惯中墓地使用权的特性27
一墓地使用权具有直接支配性28
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因债权产生对物的支配需要依赖债务人的协助是一种对物的间接支配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物而不需要其他义务人的协助是一种对物的直接支配墓主后代取得墓地使用权后按照自己的意志建造坟墓保有坟墓所有权并不需要其他义务人的协助体现的是对墓地的直接支配
二墓地使用权具有对世性
债权具有相对性如果墓地使用权是债权在墓主后代通过和土地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墓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当承包地流转时新的土地承包人将能够依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墓主后代迁坟然而习惯的做法是新的土地承包人并不能依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墓主后代迁坟可见墓地使用权具有对抗第三人也即新的土地承包人的效力另外如果墓地使用权仅具有相对性即仅具有对抗债务人这里的债务人是墓地所有权人集体或土地承包人的效力政府在征地时即使土地上存在坟墓也不需要征得墓主后代的同意现实却与此相反政府不仅会取得墓主后代的同意在给予墓主后代拆迁补偿的同时还会给予其相应的土地补偿29
三墓地使用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在我国农村坟墓长期存在已经成为人们心目中不可动摇的观念对于农村墓地一般没有限定的使用年限都是长期使用30因此墓地使用权具有长期性我国传统文化认为坟墓不能被随便移动坟墓的移动将使祖先不得安息进而影响活着的后代31传统文化赋予了坟墓稳定性的特征坟墓建在墓地之上墓地使用权存在的最大价值甚至唯一价值是保有坟墓所有权坟墓的稳定性决定了墓地使用权的稳定性
四墓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关系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种类型农村墓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32作为独立权利的墓地使用权也不可能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此如果墓地使用权是物权就应该是一种用益物权并且墓地使用权也符合用益物权占有使用的特点
用益物权是否必然包含用益权能目前存在争议立法机关认为收益是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其并没有明确用益物权是否必须包含用益权能33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是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收益是指收取物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树木的果实农地的庄稼和法定孳息如出租房屋而取得的租金34另外王利明教授认为用益物权并不必然包含用益权能35对于该问题司法机关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学界对用益物权的理解也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用益物权应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36有的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权能37笔者赞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物权法对用益物权权能的列举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这三种权能中使用权能为各类用益物权所通用的权能而收益权能并非各种用益物权必须具备的权能38因此把墓地使用权归为用益物权并不需要墓地使用权具有收益权能退而求其次即使用益物权必须包含用益权能此处的用益也可以解释为包括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而墓地使用权具有祭祀等精神利益的收益权能这样墓地使用权也符合用益物权关于用益权能的规定
从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来看共有四种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也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的用益物权的性质这些用益物权均用特别法来规定也叫做准物权由于准物权是设立在土地之外的权利墓地使用权不能被归入准物权之列那么墓地使用权是否可能被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地役权呢
一墓地使用权无法被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目的及功能是在承包地上从事农林牧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保有收获物的所有权建造坟墓不是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会有收获物故不可能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虽然大量墓地位于承包地之中但墓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同一事物
二墓地使用权难被定性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39坟墓属于构筑物从表面上看墓地使用权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其存在于土地所有权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可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类农村墓地一般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墓地使用权不可能被定性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墓地使用权能否被定性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呢
笔者认为墓地使用权难被定性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理由如下第一墓地使用权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规定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只能用于乡镇企业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40建造坟墓显然与乡镇企业用地无关所谓公益事业主要是指兴办中小学校医院等建设单独坟墓也不能被解释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则是指为乡镇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比如农村道路的修建公共水利设施以及各种文化设施的建设等就农村的公益性公墓来说其可以归类为农村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属于公共设施但是公益性公墓之外的历史遗留墓地和新建墓地都是为了墓主后代个人的利益而存在其难以解释为公共设施第二墓地使用权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合同而历史遗留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事实行为坟墓的建立另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墓地使用权而言在习惯中其取得并不需要登记机关的登记第三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不同墓地使用权的主体仅包括自然人墓主后代即死者的继承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法人乡镇企业公益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集体经济组织41第四墓地使用权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用益物权在实践中墓地使用权永久存在是一种无期限的用益物权42第五墓地使用权不符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主动流转但是当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抵押时其可以被动流转然而墓地使用权和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如果允许墓地使用权流转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墓地使用权无论何时都不能流转
三墓地使用权不宜被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此处的住宅仅指村民生活居住用房43坟墓显然不能被解释为住宅不过能否对住宅进行扩张解释使之包括阴宅坟墓呢笔者认为该做法有欠妥当理由有二第一禁止对物权的内容进行扩张解释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第二即使允许对住宅进行扩张解释也不能把坟墓解释为住宅因为坟墓在住宅的文义范围之外文义是法律解释的开始也是法律解释的终点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的正当性基础44住宅的一般含义是自然人居住的房屋45其边际灰色地带如渔民的渔船养蜂人的蜂车等对住宅进行解释使之包括阴宅已经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进入另一阶段的造法活动
四墓地使用权无法被定性为地役权
墓地使用权不能被定性为地役权的主要理由是两者的目的及功能不同地役权的目的及功能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墓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占有墓地使用墓地建造坟墓和墓碑修缮坟墓保有坟墓所有权祭祀取得坟墓周边种植的树木的所有权等其目的及功能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土地保有自己不动产坟墓的所有权不过为祭祀之便墓地使用权人需要通过地役权或者相邻关系来处理通行问题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墓地使用权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墓地使用权导致了以下三方面不利后果第一实践中墓地及墓地使用权纠纷难以解决第二理论上的矛盾无法消除如债权的短期性不稳定性和墓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之间产生矛盾第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46
五解释论墓地使用权是习惯法中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该条中的法律应作何理解物权法定的法是否包含习惯法立法机关认为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47而立法法中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司法机关认为物权法定的法原则上应限定为制定法因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物权类型的发展变化相对会比较频繁因而物权法定的法不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48我国大陆学者对物权法定的法也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这里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理由和上述理由大体类似49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法应当包含习惯法其理由是如果严苛贯彻物权法定主义有时会将实际上普遍存在而法无明文规定的物权类型视为非法这既难以被人们所接受又不利于社会的稳定50
物权法定的法是否包含习惯法实则法律解释的问题从立法机关的解释理由可以看出其采取的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文义是解释的基石但概念用语具有多义性须借助其他解释方法加以阐明所谓体系解释是指依法律体系上的关联去探求法律规范意旨并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然而体系解释只是从外在形式上对法律规范意旨的探讨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体系在法解释学上的价值不宜过分高估而以之作为唯一或主要依据51如果对物权法定的法进行体系解释使其仅包含狭义的法律必然会使物权法定过于僵化而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立法机关的解释有欠妥当司法机关的解释理由是我国目前物权类型的发展变化相对比较频繁笔者认为该理由并不充分理由有二一则如果因为物权类型变化频繁而否定新型物权的物权效力法律与社会生活相脱节将抑制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则可以对承认习惯创设物权赋以严格的适用条件使其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旨趣以维持物权法定的应有之意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法律颁布之时即是其落伍之始如果物权法定过于僵化物权制度将与社会生活相脱节成为社会发展的桎梏因此笔者认为为避免物权法定过于僵化而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
一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与物权法定主义
对于如何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的问题我国大陆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52一种观点是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此说主张物权法定的法并不包含习惯法但如果因习惯产生的物权符合物权法定的立法宗旨而且又有适当的公示方法即可承认其物权效力53另一种观点是物权法定缓和说此说认为新生物权如果不违背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旨趣而且又有恰当的公示手段应该通过从宽解释现有物权的方法将其纳入现有物权之中54持物权法定缓和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并没有对法律和习惯法之间的适用次序作出说明有损法律的权威55笔者认为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适用前提是法律未对某种物权作出规定习惯法的效力位于法律之后因此适用该说并不会出现损害法律权威性的现象然而物权法定缓和说通过从宽解释现有物权的方法将新生物权归入现有物权之中由于新生物权未必完全符合现有物权的规则未免生搬硬套之嫌因此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更为合理
二墓地使用权和习惯法的关系
所谓习惯法是指非由立法者制定而是通过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长期实践并且对其已形成法律效力之信念的法律56意大利学者彭梵得认为对于法律习惯的形成或者说习惯法的建立来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律信念或者叫认为应当把规范当做法来遵守的信念二为对规范的自发遵守57民国民法典第1条前段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1928年最高法院一项判例要旨则称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心为其基础58台湾司法实务上一向认为习惯法之成立要件有四一则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二则在一定期间内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行为三则人人对其有法律的确信四则不违背公序良俗59另外在形式上仍须透过法院之适用始认其有法之效力60大陆学者一般认为民事采用习惯法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其一须有习惯之存在其二须为人人确信其有法之效力其三须属于法律所未规定之事项其四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其五须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61就墓地使用权而言第一其为习惯上的一种客观存在第二其作为一种习惯并不像一般的商业习惯一样可以被当事人的约定改变人人对其有法律的确信第三现行法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第四其并未违反公序良俗第五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明示承认其存在62因此墓地使用权是习惯法中的一种权利
三墓地使用权符合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条件
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有限即习惯物权被现行法认可的条件学者一般认为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该习惯物权符合物权法定的立法旨趣第二该习惯物权有适当的公示方式63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该观点维持物权对世性的效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是物权法定的立法旨趣两者都是对物权公示的要求维持物权对世性的效力是从物权人的角度来说对世性也即对抗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只有物权人将其享有的物权予以公示才能产生此种对世性的效力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是从第三人的角度来说只有物权被公示第三人知道某物上是否有除所有权外的其他物权在交易时才不至于陷于无所适从的状态第三人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第三人利益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化身市场秩序的整体是由一个个第三人的利益构建起来的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即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64由上述分析可知物权法定的宗旨中已经包含对物权公示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中的有限仅指符合物权法定的立法旨趣物权法定的立法旨趣除了维持物权对世性的效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外学者一般认为还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维护本国基本经济制度整理旧有物权65
墓地使用权是否符合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条件笔者将逐一检讨因为维持物权对世性的效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都是对物权公示的要求笔者将一并讨论公示包含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对权利的内容进行公示法律的规定就是为了满足该要求第二提供获知何人享有该权利的方法登记簿就是为了满足该要求对于墓地使用权其内容保有坟墓所有权已被习惯所承认为人们所知晓另外根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通过占有的方式可以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因此墓地使用权符合物权法定对公示的要求对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和所有权制度有关作为他物权的墓地使用权并不会影响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关于整理旧有物权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生物权从形式上看符合该立法旨趣整理旧有物权的目的是剔除不合理的物权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墓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确立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因此从实质上看墓地使用权也符合该立法旨趣由上述分析可知墓地使用权符合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的条件其是我国习惯法中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
六立法论墓地使用权应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予以规定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说墓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性质已被韩国美国所确认韩国通过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坟墓基地权为习惯法上的地上权所谓坟墓基地权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66美国则以判例的形式确认了墓地役权家庭墓地一旦设立就产生排他性的墓地役权其不因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变化由墓主继承人享有直至权利人抛弃墓地或有权主体掘走遗体时消灭67
不过习惯有其自身的不确定性加之要证明习惯的存在也比较困难不利于界定权利和保护权利故要从根本上解决墓地使用权问题就应将其规范化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或者修改物权法时将墓地使用权作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相并列的一类独立用益物权予以规定
七结语
物权法定的僵硬将因习惯而获得事实上存在的墓地使用权排除在物权法的大门之外墓地使用权物权效力在现行法中的缺失导致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围绕坟墓发生的纠纷频发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该借助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缓解物权法定主义的僵硬性将墓地使用权并入物权法体系之中随着我国殡葬改革的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数量的增加68农村公益性公墓之外的农村坟墓必然走向消亡墓地使用权也将随之消失然而周口平坟69运动的失败告诉我们农村公益性公墓之外的农村墓地的消亡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墓地使用权将在我国农村长期存在
注本文将作为优秀毕业生投稿发表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术刊物学术法大第47期2018年秋季出版
注释
1新中国成立后各地进行土地改革分田地但分的是耕地并没有分过墓地从初级社到高级社几经变迁墓地也没有作为生产资料收归集体进入人民公社时期后以及1963年进行四固定时一般认为墓地已归人民公社所有此后的1982年宪法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农村的墓地归国家所有因而应属于集体所有集体一般按照地域原则发包土地致使坟墓的权利人和坟墓所在土地的承包人不一致的现象相当普遍肖泽晟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载法学2009年第7期
2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3前引2意彼得罗彭梵得书第143页
4宋刚我国墓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载法学2013年第11期墓地也叫坟地含义相同称谓不同而已另外在丘陵以及山区地带一般叫做坟山参见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7页
5何小平清代习惯法墓地所有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转引自宋刚我国墓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6这里的时间标准是殡葬管理条例的生效日期即1997年7月21日
7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8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本条中的公墓是指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该条文必须做限缩解释禁止在公墓外建造墓地仅指已经存在公墓的地区因为如果在尚未建造公墓的地区也禁止在公墓外建造坟墓无异于禁止人的死亡而禁止人的死亡显然是不可能的公墓包括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城镇经营性公墓参见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9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对于该条文第二款似乎使该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否定了历史遗留墓地的合法性其实不然该条只是说明在禁止性地区的历史遗留墓地的处理方式并未否定历史遗留墓地的合法性另外在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关于墓地的规定还有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1985年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已失效本文所指的历史遗留墓地并不完全是合法的1985年之前建立的墓地都是合法墓地1985年到1992年之间建立的墓地耕地之上的是违法的耕地外的是非法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1992年到1997年之间建立的墓地在耕地风景名胜区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的墓地是非法墓地上述地方之外的墓地是合法墓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为行文方便本文以历史遗留墓地指代合法的历史遗留墓地
10比如南阳市绝大多数乡镇都没有规划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堂在新农村建设中根本就没有涉及到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项目市纠风办民政局联合调研组南阳市殡葬改革工作调研报告载南阳纠纷网年5月2日最后访问公益性墓地的建设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尤其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的村集体无力承受而地方政府也不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给予资助湖南民政关于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的现状问题和解决办法载年5月2日最后访问
11武峥刘宾新农村殡葬改革问题探讨载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2年第7期
12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87页
13另外知识产权是后世出现的新型财产权
14目前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在理论界有三种叫法丧主坟主后代墓主后代三者语义相同称谓不同而已选择墓主后代只是个人偏好肖泽晟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载法学2009年第7期候丁华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研究海南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崔婷婷我国丧主墓地使用权问题探析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年第5期
15墓地的物权人是指墓地的所有权人抑或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16这里只是对墓地使用权所做的的简单说明目的是让读者对墓地使用权有一个初步了解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
17对于尸体其属性是不是物的问题尚存争议梅迪库斯教授认为无论如何有关物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尸体除非尸体已经变成非人格化了的木乃伊或骨骼因此死者家属对尸体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一项不同于所有权的死者照管权利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76页施启扬教授认为对于尸体的性质从其实体性推论认为是物但不能适用有关财产性质的规定从其人格性观察则否因为尸体具有残余人格的性质所以继承人并不是财产法上的所有权人施启扬民法总则修订第八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史尚宽先生称尸体为物固无异议然除为学术研究及合法目的的使用外不得为财产权之标的故原则上为不融通物也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梁慧星先生称身体之一部一旦与人分离应视为物人死后遗骸亦属于物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笔者认为尸体作为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特定独立的有体物符合民法中物的一般特征并且现行物权法并没有否认此类所有权故应适用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一般规定但行使所有权时须受物权法第7条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
18具体调研地点是河南省郑州市港区王庄村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头营村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杨店村田庄组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南先贤村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新湾乡饭坑村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金川乡分水岩村文中用省份来指代具体调研地点是为了表述更加方便所调研的地点并不能代表整个省份
19现实中墓主后代对土地承包人的补偿因人而异一般情况下墓主后代会给予土地承包人一定的金钱补偿也有给予土地补偿的补偿的土地面积或与墓地面积相等或大于墓地面积
20沿海发达地区城镇郊区实行招标承包的责任田所以土地承包期较短
21所谓机动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土地时为以后可能进行的土地调整而预先留出的土地
22互换承包地的方式在江西和浙江比较盛行
23参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余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5参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8门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
27就民间习惯中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问题因历史遗留墓地和新建墓地在取得方式上的差异笔者将分别论述第一历史遗留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建立之初的历史遗留墓地有在自己土地上的也有在他人土地上的对于前者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前并没有成立墓地使用权的必要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时墓主后代对墓地的所有权转化为墓地使用权对于后者在与他人订立的墓地使用合同生效时墓主后代取得墓地使用权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时墓地使用权继续存在另外对于因土地流转致使建立在自己土地上的坟墓存在于他人土地的情况土地流转时墓主后代对墓地的所有权转化为墓地使用权土地收归集体所有时墓地使用权继续存在第二新建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当集体或墓主后代通过上文所述方式解决新建墓地问题时虽然集体土地承包人以及墓主后代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合同但根据一定的事实可以认定集体和墓主后代之间或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后代之间存在关于墓主后代使用墓地的合同墓主后代通过合同取得墓地使用权比如根据墓主后代在取得集体同意并给予集体一定数量的金钱后在相应土地上建坟的事实认定集体和墓主后代之间存在关于墓地使用的合同又如根据墓主后代给予土地承包人和墓地相同面积的土地补偿或一定数量金钱补偿的事实认定墓主后代和土地承包人之间存在关于墓地使用的合同土地承包人将承包地的一部分改变用途给他人用作墓地得到集体和习惯的认可墓主后代享有的墓地使用权做为一种习惯上的权利从法律权源的角度看是缺乏保证的但从民间秩序来看由习惯支持的权利是有保障的张小也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徐士林
为中心载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转引自彭艳华农村坟山纠纷的法律应对载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另外有学者认为坟墓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宋刚我国墓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载法学2013年第11期笔者对此持有异议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本身为身外之物外在物的内化即象征人格或寄托感情二是本身为人身东西的外化即财产直接来源于人的身体或智慧尸体遗骨骨灰作为源于人特定身体的物是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3项规定自然人死亡后他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我国以制定法的形式确定了尸体遗骨骨灰是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并且司法实践也承认了包含于尸体遗骨骨灰中的人格利益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尸体遗骨骨灰具有人格利益埋葬尸体遗骨骨灰的坟墓以及保有坟墓的墓地是否具有人格利益呢就坟墓来说坟冢墓穴棺木遗存尸体遗骨骨灰失去其独立性成为一个结合物坟墓因此其具有人格利益对于墓地而言现实世界中坟墓和墓地合一但在法律世界中坟墓和墓地是两个彼此独立的物坟墓具有人格利益并不能导致墓地具有人格利益
28但是这种支配要受到公序良俗的制约比如不能利用墓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对墓地使用权进行处分而获得收益
29政府在迁坟时往往会取得墓主后代的同意参见赵静山西最牛钉子坟家属称是被钉子载年4月30日最后访问坟墓被拆迁后置换出的墓地由于所处位置的不同其价值也完全不同由此就出现了不同坟墓的拆迁价格的巨大差异这个差异应该归因于墓地产生的价值差异宋刚我国墓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载法学2013年第11期也就是说政府往往将土地补偿隐藏在拆迁补偿之中
30刘火合理利用墓地初探载经营管理者2013年第6期
31如认为车祸火灾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等与坟墓的移动存在相关性
32参见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物权法第47条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
3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页
34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
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35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3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47页房绍坤用益物权三论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37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页
38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5页
39参见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89页
40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村民建设住宅已被划为宅基地因此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用于乡镇企业或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41另外还存在极个别自然人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情况如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别于宅基地使用权和用于住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远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该情况和墓地使用权主体是自然人完全不同
42对于墓地使用权的期限问题学界存在争议从解释论的角度来说墓地使用权是一种习惯物权其在实践中永久存在是一种无期限的用益物权但是有学者指出中国的土地资源有限如果允许那些百年千年甚至几千年的墓地存在中国的土地资源终有一日会枯竭必须对墓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借鉴英国的管理经验2009年伦敦政府为了解决墓地资源紧张的问题提出双层墓地政策对那些存在了75年的墓地将老墓地的主人遗体挖出深埋然后在原址引入新的主人以此对现有墓地资源进行重新利用侯丁华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研究2012年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张莎墓地管理英国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载金融博览2011年第5期但是固定期限无法满足到期之后仍然有需求的民众有学者提出在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其期限可以延续且延续次数不受法律的限制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样不仅解决了墓地循环利用的难题更考虑了墓地购买者以及其家属的感情因素另外鉴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是70年并且一般三代之内比较亲感情比较浓厚祖孙年龄差距也不超过70岁学者建议将墓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定为70年臧博何永新物权法视角下的殡葬用地问题探析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可见从立法论的角度学者认为墓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限是70年到期之后可以续期且延续次数不受法律的限制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笔者认为此立法论的意义甚微第一在实践中坟墓永久存在并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第二坟墓的永久存在将导致我国土地资源的紧张只是一个假设该假设是否成立有待探讨在实践中年代久远的坟墓常常作为无主坟处理墓地被重新利用并不会出现因坟墓的存在导致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
4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7页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55页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7页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页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8页
44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45当代汉语词典编委会编当代汉语词典中华书局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1页
46这三方面不利后果详述如下第一实践中墓地及墓地使用权纠纷难以解决在墓地使用权以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后代之间合同的形式存在的情况下当承包地流转时新的土地承包人可以基于其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抗墓地使用权墓主后代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进而引发纠纷土地被征收时政府和墓主后代之间的迁坟纠纷是墓地使用权物权效力缺失引起的最严重的纠纷相对于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后代之间的冲突政府和墓主后代之间的冲突则更为激烈因为墓地仅仅是承包地的一小部分墓地的存在并不会对承包人的耕作产生巨大影响不同的是政府征地是为了搞建设搞建设所导致的后果是墓主后代必须迁坟比如当政府因公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墓地所有权请求墓主后代迁坟时墓主后代只能迁坟却无权向政府主张任何权利墓主后代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引起墓主后代和政府之间的冲突例如地方政府在发布迁移坟墓的公告后身处外地的墓主后代因没有看到迁坟公告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并迁移坟墓以致地方政府将其作为无主坟处理进而引发纠纷肖泽晟坟主后代对祖坟的权益载法学2009年第7期类似事例参见钱芳行知园迁坟风波载现代快报2010年12月12日类似案例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01博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玉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当人们不惜以牺牲生命为代价去保护坟墓的完好和完整以维护死者和墓主后代的尊严时不认可墓地使用权的物权效力显然是背离民意的彭艳华农村坟山纠纷的法律应对载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人们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日常生活的习惯规则就是其行为准则法律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工具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天平法律在面对迁坟纠纷时似乎失灵了因为它的天平会偏向一边习惯对墓地使用权对世性的承认使得有些地方政府迁坟时比较谨慎法律对墓地使用权对世性的忽视使得另一些地方政府迁坟时相对嚣张限期不迁即视为无主坟苏群汤思辉城市可视范围内坟墓迁坟截止9月25日逾期将视为无主坟处理载年4月30日最后访问政府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纠纷的产生可见对于墓地问题法律不仅未能解决纠纷更促使迁坟的产生第二理论上的矛盾无法消除债权的短期性不稳定性和墓地使用权的长期性稳定性之间产生矛盾债权人仅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的协助下使用物和墓主后代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墓地并不需要他人的协助之间产生矛盾第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当前农村的土地不能进入市场只有政府作为第三人的身份介入集体或土地承包人和墓主后代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迁坟纠纷相对较少十八大以来改革已经成为国家当前的工作重点其中土地改革就是一大亮点如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发布全文载年4月30日最后访问随着农村的土地进入市场大量的企业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其法律关系中墓主后代的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因迁坟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将不断涌现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妨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47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48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
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49寇志新总编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11页房绍坤吴兆祥论物权法定原则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
50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
51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9页
52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33页另外在国外还存在两种学说一为物权法定无视说该说认为因习惯而产生的物权可以无视物权法定的规定而加以认可二为习惯法包含说该说认为物权法定的法包含习惯法尹田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6期物权法定无视说从根本上否定物权法定原则未免过于激进习惯法包含说则不能满足物权法定主义整理旧有物权的功能不足取
53日舟桥谆一物权法有斐阁1960年版第18页转引自尹田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6期持该观点的学者如崔建远教授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3期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596页
54日原岛重义高岛平藏民法讲义2物权有斐阁1982年版第17页转引自尹田物权法定原则批判之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6期持该观点的学者如梁慧星教授陈华彬教授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59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1998年版第77页
55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7页申卫星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
的两把钥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56EnneccerusNipperdeyAllgemeinerTeildesBurgerlichenRechtsBandI15Aufl1959S261StaudingerCoingHonsell2004Einl238zumBGB转引自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5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2005年修订版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58林纪东等编纂新编六法参照法令判解全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改订版第63页转引自自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
59大理院1913年上字第三号判例转引自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9页
60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69页
61何孝元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六册法律学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302页转引自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62参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1栾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
63申卫星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
的两把钥匙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64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65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130页崔建远物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页梁慧星主编物权法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4页王利明物权法定原则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另外有学者认为降低交易成本也是物权法定的立法旨趣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29页笔者并不赞同该观点降低交易成本是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毋庸置疑物权法定有降低当事人之间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但是降低当事人之间交易成本的同时社会成本在提高这里的社会成本具体是指立法资源登记资源等成本是否会真正的降低交易成本有待法经济学上的分析
66大判19959294288民上210大判197322672da2464转引自韩金玄卿论韩国民法对所有权的限制以坟墓基地权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
67HeiligmanvChambers338P2d144147148Okla1959转引自肖泽晟墓地上的宪法权利2011年第7期
68黎光海口农村规划建设15个公益性公墓面积5452亩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朱勤昌图建成38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朱勤沈阳将再建17个公益性公墓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赵涛安徽出台公益性公墓管理新规到2016年各县将建一所公墓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丁华卢科霞宁波象山计划引导和推进海葬目前在尝试统一和规范公益性墓地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潘涌燚温州今年推进87座公益性公墓建设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朱炜陶望平马贝贝江西婺源规划172座乡村公益性墓地全民遗体免费火化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李强王妍山东高密加强村居公益性公墓规范化建设载年3月22日最后访问
69参见叶飙周口平坟复耕记载报刊荟萃2013年第1期
原文刊载于天同诉讼圈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