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完美”,是指SFFA确实有一个公平的观点,即亚裔人的“个人评价”要比“学术”和“课外”评价高的学生低。哈佛大学给所有申请人四个等级,等级从1到6:学术等级,课外等级,运动等级和“个人等级”(根据所感知的人格特质)。在一个以上地区获得1或2的学生更有可能被录取。让我们比较在以下三个类别中获得高分(1或2)的亚洲人与申请人的百分比:
高学历:亚裔人申请者占60%,申请者占42%。
较高的课外评价:28%的亚裔人申请人,25%的申请人。
个人评价很高:亚裔申请人中18%,申请人中22.6%(!)。
但是,“不是非法的”,我的意思是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差异是由于非法或明确的歧视造成的。(无论是对法院还是对我而言)这种差异似乎更可能是由于其他因素造成的:对亚裔人的偏见可能会在申请到达录取之前产生影响(例如,在热情不高的推荐信中),以及是的,哈佛招生部门可以并且应该解决某些“人为错误”或隐性偏见(法官建议“隐性偏见训练”),但并不意味着实际的录取过程存在缺陷。
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哈佛的ALDC学生中有43%。在录取过程中,会特别考虑ALDC(招募的运动员,遗产,在院长或董事兴趣列表中的申请人以及教职员工的子女)。而且,他们“比例过高,申请人为8%,而非裔人为2.7%,拉美裔为2.2%,亚裔人为2%。”ALDC的问题已成为首要问题辩论,但这是不可能改变的,因为承认这些学生对于哈佛与其捐助者,教职员工和校友的关系极为重要。因此,问题不在于歧视亚裔学生,而是向非亚裔非裔学生和ALDC申请人提供“助推”,而亚裔学生和非ALDC学生则没有。
但是,没有合理的选择,我的意思是两件事。第一个是法官的发现,即“没有足够,可行和充分的完全中立种族的替代方案。” SFFA提出的所谓“种族中立”替代方案实际上都不是种族中立的。您不能将其基于“标准化”测试分数-这些分数会受到学生的社会经济背景的极大影响,因为即使是SAT的创建者也已经承认并试图通过“环境上下文信息中心”进行纠正。您不能录取全国每所高中的最佳学生,因为这又不能说明全部情况,而且还因为该国约有37,000所中学,而哈佛每年只录取2,000名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