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等部门联合发布《济南市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承租人相关权益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保障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及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落户、医疗保障等权益。
据了解,济南这一政策中“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是指在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租房人。根据《意见》,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在济南市接受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和积分入学制度,在确保“零择校”的基础上保障承租人权益。具有济南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无本市户籍的来济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作为唯一居住地,并且在该租赁住房办理落户,或者在该租赁住房办理居住证、居住满一年且同时在济南市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合法经营依法缴税的,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相对就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济南要求,坚持以流入地的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努力解决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区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将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统一纳入规划,统筹安排。
作者:魏海政
《教育报》2020年06月16日第1版 版名: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