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流失在我国的危害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它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恶化,生态平衡失调,水灾旱灾频繁,而且影响各业生产的发展。水土流失不仅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造成群众生活贫困,而且为下游江河带来严重的洪水泥沙危害。被洪水淹没的地方,不论城镇和农村,人民的生命财产都遭受严重损失。那么,保护水土流失的方法有哪些呢?
(一)减少坡面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提高土壤吸水能力和坡面抗冲能力,并尽可能抬高侵蚀基准面。
在采取防治措施时,应从地表径流形成地段开始,沿径流运动路线,因地制宜,步步设防治理,实行预防和治理相结合,以预防为主;冶坡与冶沟相结合,以冶坡为主;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以生物措施为主,采取各种措施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生态的自然修复能力,依靠科技进步,示范引导,实施分区防治战略,加强管理,突出保护,依靠深化改革,实行机制创新,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强化造林治理。
主要用于水土流失严重,面积集中,植被稀疏,无法采用封禁措施治理的侵蚀区,其治理技术要点是:适地、适树、营养袋育苗,整地施肥,高密度、多层次造林,争取快速成林、快速覆盖。对流失严重、坡度过陡,造林不易成功的陡坡地,要辅以培地埂,挖水平沟,修水平台地等工程强化措施。
(三)加强预防监督职能的发挥,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近年来,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水土保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尤其是水土保持的基本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水土保持法》明令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但这项规定目前还未真正得到落实;二是近年来,项目建设力度较大,但开发项目水保方案编报率低,“三权一方案三同时”制度贯彻不力。建议进一步健全与加强水土保持法制队伍,切实执行《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以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政策,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资源与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企业在经济开发和项目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对周围水土保持的影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开垦土地,坚决制止毁坏林地、草地以及污染水资源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发生的行为。
(四)处理好生态效益与社会经济效益的关系。
水土流失治理与水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相结合。只有强调减蚀减沙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才能发动广大群众参与水土保持工作。但是,从水土流失地区可持续发展要求来看,除了必须把土壤侵蚀减小到允许的程度外,还需要建立流域允许产沙量的考核指标。在小流域治理的规划与成果验收中,要突出减蚀减沙等生态效益,并把它落到实处。不能只考虑人均粮食产量、人均收入、脱贫致富等社会经济指标。一定要把中央提出的生态环境建设“10年初见成效,30年大见成效”落实到不同类型区、不同流域的减蚀减沙指标上。
(五)加强水土保持的科技投入,提高科学治理水平。
实施科教兴水保的战略,提高水保科技含量,提高科学技术在水土保持治理开发中的贡献率,是达到高起点、高速度、高标准、高效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实现由分散治理向规模治理、由防护型治理向开发型治理、由粗放型治理向集约型治理开发转变的重要措施。就目前情况看,科技投入少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站存在经费紧张、科技人员待遇低的现象,特别是水保人员,地处偏远,条件艰苦;设备落后,高新技术应用少,无力有效地开展示范推广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的科技投入和对水保人才的重视,是提高水土保持治理水平的关键。全区要在增加水保治理经费投入的同时,应加大对水保科研工作的资金投入,以支持科研推广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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