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FMD为亚洲基金经理创造了难题

欧洲投资者通过亚洲买方进入亚洲市场的能力将受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的影响。这是一项法规,引入了一种新制度来规范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旨在增加投资者保护,同时降低系统性风险。它必须在2013年7月实施到成员国的法律中。

该法规引入了护照系统,用于营销替代投资基金,AIFM可以在成员国授权的背景下向成员国的专业投资者推销其资金。目前护照规则不适用于所有欧洲,但从2015年7月起,护照系统可能会扩展到整个。

律师事务所Deacons的Su Cheen Chuah发表了一份报告,解释了管理人员可能会受到什么影响。

如果他们管理另类投资基金或市场非基金(例如在普遍持有的开曼群岛结构下设立的基金),它将影响的管理人员。

如果基金经理向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发行或配售单位或股份”,则该基金经理被视为营销其基金。

但是,如果投资者主动投入资金,即所谓的“反向招揽”,则不需要遵守。但是,鉴于基金经理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些是确切的情况,这种说法在实践中可能会受到限制。

至少在2018年之前,另类基金经理可以继续在该国的私募制度下在成员国进行营销,但须遵守某些AIFMD要求。他的义务包括:年度报告,投资前和投资者持续披露,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的义务。

2018年之后,将(根据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应废除私募制度。如果它被废除,那么亚洲替代买方经理在那之后获得投资者的唯一途径就是完全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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